关于《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9-0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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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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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9-07

一、制定《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必要性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崇明区有不可移动文物107家,其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家,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100家。目前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均依照国家和市级层面法律法规,缺少符合本土实际的文物保护相关文件办法,无法满足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实施办法》,能够避免因所有人或使用人疏于管理保护或人为无意识破坏造成的保护价值降低等问题。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崇明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能够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增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工作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文物的意识,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文物安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将为我区文物保护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坚实保障。《实施办法》对职责分工、使用管理、工程管理、经费保障等四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尤其对2国有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经费做出了清晰、全面的说明,能有效避免以往修缮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规范本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二、《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依据工作要求,对国有、非国有等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研究,实地走访了解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的难点和问题,学习借鉴兄弟区出台的相关办法。二是与相关区级部门开展意见征询和沟通会商。对管理主体责任、修缮经费来源进行专题研究,做了具体完善和进一步规范。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衔接市级层面意见,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征求相关管理单位、社会主体、各乡镇及社会公众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多次研讨修改完善文稿,最终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分为六个章节24条实施政策。

(一)总则,共3条。该部分明确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原则。

(二)职责分工,共3条。该部分条款主要对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区文化旅游局(文物局)作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负责本区3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区教育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单位负有文物的日常保养和修缮工作职责,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其它合管理部门共同履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单位共同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保障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三)使用管理,共10条。该部分条款对文物的使用管理进行详细解释,为崇明区文物在实际管理中提供操作指南。其中第十三条明确建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根据《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文物价值、保存状况、危险等级等进行全面评估调查。经调查评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价值发生明显改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升级、降级或者撤销。

(四)工程管理,共3条。该部分条款对文物的保护工程进行详细的划分,说明文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的管理要求和法律依据,并明确必须通过相关专家论证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依据国家文物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特别强调了文物保护点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工程不再限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

(五)经费保障,共4条。我区不少不可移动文物因年代久远存在修缮、保养的需求。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在经费保障部分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费补偿相关规定较为模糊。该4部分条款结合崇明文物现状,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按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性质,根据必要性由区级财政或乡镇予以全额保障,其中区级资金优先在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宗教、军队、区属企业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由其自行负责,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六)附则,共1条。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以及有效期。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崇明区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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