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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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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1-11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我局组织线上专家论证会,邀请李孔三、曹永康、徐兵三位专家共同对《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科学论证,并认真研究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
我局共邀请了3位专家进行论证,具体是:
1.李孔三,上海市文物保护工程行业协会秘书长、原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处长
2.曹永康,上海市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研究中心主任
3.徐兵,崇明区档案馆信息编研科科长、崇明区文史专家
专家的选择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兼顾多方面,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提出论证意见。
二、专家论证总体情况
(一)制定《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必要性
专家一致认为,本区制定《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很有必要。《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用于规范、指导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实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是本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将推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在本区落地落实,对本区进一步强化本区不可移动文物法治保障和规范本区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可行性
专家认为,《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使用管理、工程管理、经费保障和附则共六个部分,其中职责分工、使用管理、工程管理、经费保障等四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尤其对国有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经费做出了清晰、全面的说明,能有效避免以往修缮责任不清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规范本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三)《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科学性
专家认为,《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符合科学性要求。一是依法制定。《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依据《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承担修缮资金的比例以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所有人申请修缮资金的前提是不具备修缮能力。二是符合本区实际。《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结合本区文物数量、保护现状、存在隐患等方面,依托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制度等,对实施办法的形成过程、制定程序、组织实施等作出规范、指导。三是充分听取意见,集聚各方智慧。《崇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程序而形成,内容经过反复研究完善,体现了立法者、执法者、监督者、相对人、第三方组织等各方的意愿与智慧。
三、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李孔三专家主要意见:对第二十条经费部分的文字表述进行更严谨的细化;删除第四章节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保障部分。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第二十条关于经费保障部分优化表述内容;删除第四章法律保障。
(二)曹永海专家主要意见:建议进一步细化不可移动文物的职责分工,明确区级及乡镇层面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应承担的工作责任。
(三)徐兵专家主要意见:建议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升级、降级等程序要求,在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对失去价值的文保点进行撤销、降级等。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第十三条明确建立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依据《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文物价值、保存状况、危险等级等进行全面评估调查。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崇明区文物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