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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1
为规范本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上海市崇明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思路
本草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区公共数据的治理开展起草工作,旨在规范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公共数据的高效流通和开发利用。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八个章节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公共数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公共数据责任单位的职责,强调公共数据区级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数据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公共数据管理主体责任。
(二)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明确公共数据编目、目录链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归集、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强调适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化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归集、共享、开放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作为项目验收的条件。
(三)公共数据共享。明确公共数据共享的原则及类型。
(四)公共数据开放。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类型及原则,规范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的标准。
(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原则,并鼓励积极发展数据产业、数据责任单位建设数据创新实验室等。
(六)公共数据安全。规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的原则,明确数据责任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的规范,强调要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并提出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字化项目的管理要求。
(七)监督检查。明确公共数据责任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规定整改及处罚情形。
(八)附则。规定区直属企业及在崇相关单位履职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公共数据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明确有效期、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