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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6-06-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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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171120260002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

  • 发文字号:

    崇烟专规〔2026〕1号

  • 成文日期:

    2026-05-29

  • 发布日期:

    2026-06-10

各部门:

为加强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崇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29日


上海市崇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崇明区(以下简称“本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四条 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区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本区零售点布局与卷烟市场发展相协调,本区零售点布局以乡镇行政区为基础市场单元,覆盖乡镇区域内除特色市场单元以外的所有区域。以本区内因特定经济功能(如商业、产业、交通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强独立性与稳定性的区域为特色市场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及乡镇产业融合发展区。

第七条 区局根据人流量、现有零售点分布密度、历史申请数量、销售数据等因素科学设定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并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合理容量和新增额度数。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以合理容量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得新增额度。

第八条 区局可在市场单元容量差额范围内核定每期新增额度。市场单元内无新增额度或每期核定新增额度已使用完毕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限设置零售点:

(一)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按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二)农村区域行政村

农村区域行政村(不含位于农村区域行政村内的特色市场单元),人口户数30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人口户数超过3000户的按每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三)产业园区

产业园区可在其内部的工作区、生活区按用工数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个产业园区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四)产业融合发展区

各乡镇规划的农体文旅商等产业融合发展区域,按场内经营者2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户的按每2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规划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五)客运交通枢纽

轨道交通站点、高速服务区、客运中心等交通枢纽规划有商业布局的,每个商业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六)火车(高铁)站

火车(高铁)站内候车区域及周边区域有商业布局规划的,按上一年度旅客发送量核定零售点设置数量,年发送量在100万人次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年发送量达到100万人次以上的按每增加20万人次增设1个零售点,最高不超过10个。

(七)旅游景点

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餐饮、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每个服务区(游客中心)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八)商用办公楼宇

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以上区域达到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数量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四)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纳入连锁企业名录内符合发展计划的便利店、超市等;

(五)连续三年信用等级始终保持为A的持证户,因经营调整需要办理歇业后30日内,在原市场单元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

(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后重新申领的;

(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区局审核成为农网建设合作企业的(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其名下的门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在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容量上限内通过使用专项额度提出新办申请,且不受本规定第九条的数量限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1.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三)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3.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4.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得超过”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发布的《上海市崇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崇烟专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认定标准

   2.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农网建设合作企业管理规定


附件一

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在上海市崇明区行政辖区内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本标准认定。

第三条 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经营;

(二)本人和所在家庭在上海市辖区内均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社会弱势群体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十八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家庭成员申请。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和近1个月内领取的低保金发放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残疾人证》需认定为1-2级)。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残疾人本人申请,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残疾人证》1-2级、街镇主管部门出具的重残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第五条 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十八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烈士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烈士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为烈士遗属的相关材料。

(二)同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十八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证明本人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本标准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方式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需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材料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七条 经区局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符合本标准“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优抚对象”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受《上海市崇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关于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农网建设合作企业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崇明区“十五五”规划》关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战略部署,主动融入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发展大局,支撑农网建设高质量发展,明确农网建设合作企业的认定条件,规范后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区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农网建设合作企业。

二、资格条件

申请成为农网建设合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请企业为本区合法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格,并拥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匹配的经营资金及场所。

(二)申请企业在崇明区范围内拥有便利店、超市等直营门店30家以上(含本数,不含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50米内范围内的门店),能够满足农村区域消费群体便利购物需求。

(三)申请企业须自有或经合法授权使用适用于门店经营的注册商标、外观设计等相关知识产权。

(四)申请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无因涉烟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申请企业应具备服务农村市场的实际经验和能力,优先支持能够与崇明区产业发展体系相衔接、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或提供便民综合服务的企业。

三、办理方式

(一)申请材料

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农网建设合作企业申请书;

2.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企业名下崇明地区直营门店的汇总表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诚信经营承诺书;

若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拟申请成为农网建设合作企业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向崇明区烟草专卖局进行线下申请。

(三)审核与决定

崇明区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企业,确定为农网建设合作企业,并在崇明区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告栏进行公示。

四、后续管理

(一)农网建设合作企业应按本企业被审核通过的发展计划有序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个企业每年新增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当年达到年度上限后则不再设置零售点。单个企业在辖区内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为100个,达到上限后则不再设置零售点。

(二)农网建设合作企业应主动融入崇明区乡村振兴工作大局,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合作企业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定位,探索“烟草+文旅”“烟草+便民服务”等特色终端模式,推动零售终端向综合性便民服务店转型。鼓励合作企业对接崇明优质农产品资源,助力“崇明鲜品”等区域公共品牌推广,拓宽地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农网建设合作企业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一年内有3家及以上直营门店因涉烟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有直营门店因涉烟违法经营承担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合作企业资格,不再适用《上海市崇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关规定,且取消资格后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农网建设合作企业。

(四)农网建设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配合执行烟草行业相关文件要求,保证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鼓励合作企业积极参与数字化转型,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经营能力,跨越“数字鸿沟”。

(五)崇明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对农网建设合作企业进行核查。合作企业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企业连锁直营门店的变化情况提交崇明区烟草专卖局审核。审核后如发现企业名下崇明区直营门店数量少于30家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内的门店不计入),取消该企业合作企业资格。

(六)崇明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崇明区“十五五”规划实施进展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求,定期对合作企业服务农村市场、助力乡村振兴的成效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效不彰的企业予以指导帮扶。

(七)崇明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对农网建设合作企业专项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