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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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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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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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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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崇明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发改〔2020〕478号)。

《办法》自2020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近年来上级政府投资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及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落实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切实提高我区项目管理水平,加快项目推进,现结合我区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新一轮的修订调整。


二、新旧政策差异主要有哪些?

本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内容,增加了区水务局、区交通委的相关职责内容,更新了区级有关部门监管内容和初设审批职责。

二是在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优化了项建书审批阶段需审批的情况范围;原管理办法未明确项建书有效期,本次在文本中增加了项建书批复2年有效期等表述;优化了初设审批阶段部门职责和范围、修改了决策阶段项目调整的比例范围,即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投资5%(含)或调增资金超过500万(含)的。这样既与实施阶段的调整比例对应联系和统一起来,也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指导和解释。

三是在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上一轮管理办法对于调增比例和调增资金存在一定歧义,本次优化了调整手续办理的表述;根据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管理委的建议,对应修改更新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审计阶段的表述。

四是在第七章附则内容中,修改新增了相关办法适用范围的内容。比如明确了“装修和修缮类项目以及镇、村级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增加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因《本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府规〔2025〕1号)已明确了对于工程类项目和日常维护类项目审批的分类和实施程序,故明确非工程类日常维护项目将不适用本办法。在新旧办法过渡期间,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实际工作中主动作为,做好相应的工作解释和服务,遇政策问题时,原则以上位规定为主并参照原办法条款执行。


三、本区政策相比市级政策有哪些特点?

(一)操作性更强,职责清晰

《办法》根据最新机构设置情况,逐一列举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局、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数据局、国资委、档案局等11个具体部门的职责,使管理职责更清晰。

(二)门槛更明确,分类管理

《办法》对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定了“100万元及以上”的门槛,明确了参照管理的若干情形。同时明确“非工程类日常维护项目不适用”,并允许特殊项目(涉密、抢险、重大民生)适当简化程序,体现了区级政策的务实性和针对性。

(三)调整幅度重新审批门槛不同

崇明区对投资概算和实施阶段的调增幅度设置了相对更明确的比例界限(5%或500万元),对于超出调整幅度的要求向区政府报告后重新报批。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关于政策具体内容的问题,可以联系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管理科,联系电话:021-69352238。

关于项目审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对照《办法》第五条“职责分工”联系对应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可以在上海市崇明区门户网站查询,也可以通过下方政策咨询窗口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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