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60001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规〔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4-13
发布日期:
2026-04-13
生效日期:
2026-03-04
失效日期:
2031-0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6年4月13日
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遵循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结合区级财政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对接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等相关审批,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
(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划拨、“一书两证”、不动产登记等规划资源手续办理;核发土地储备项目批文;
(三)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牵头指导建设工程领域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领域房建和市政招投标的标前、标中、标后(交通和水务不含标后)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文件落实;同时对建设工程领域房建和市政(不含交通、水务)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消防进行审验;
(四)区交通委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及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六)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指导和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流程批复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参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的评估;
(九)区数据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和专业评审,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的技术审核,具体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十)区国资委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因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区档案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抓好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对投资控制负领导责任,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实施监督;负责项目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申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按规定指导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与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十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阶段性施工结算和竣工结算;及时提供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审计资料;协助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四)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信息管理)
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依托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及时报送项目信息,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发展规划)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库管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土地、林地、水面积、渣土消纳等配套资源性指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各类行动计划和区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等,是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区级财政实际情况、项目储备库建设和资源统筹落实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予以下达。
对于乡镇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在每年初须将乡镇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送区发展改革委报备,未报备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条(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资金或增减投资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需办理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主管部门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1)项目建议书请示的公文;(2)项目建议书报告;(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土地意见书开展方案设计,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绩效目标表,并由主管部门报区发展改革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的公文;(2)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4)既有房建类项目: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展改革委从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主要建设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关初设审批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开展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并委托初设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1)初步设计请示的公文;(2)初步设计文本;(3)项目概算文本;(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可选择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阶段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年度投资咨询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决策阶段的项目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若发生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办理相应项目调整手续。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投资5%(含)或调增资金超过500万元(含)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向区发展改革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
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后即转出储备库,转入实施库。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的项目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对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提高标准的,一律不予追加投资。项目建设过程未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备的签证内容,审计时将不予认可。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项目建安费调增比例超过合同价5%(含)或调增资金超过500万元(含)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二)项目建安费调增比例小于合同价5%且调增资金500万元以下,且超过经批准的建安费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三)项目建安费调增比例小于合同价5%且调增资金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经批准的建安费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备。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保密工程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财务监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包括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严格规范预备费使用范围,一般不得动用,确需使用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照区级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具体按照本市及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等,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进度等安排预算。项目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具体按照《崇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计)
在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等合法有效资料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崇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
第二十六条(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交付使用、运行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健全保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处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制度)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管理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级、区级有关规定开展代理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程(财务)监理、竣工验收、审计、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理部门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领导责任)
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或者默许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程序的,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责任)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水土保持、监理、招标代理、审价、后评价等业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承担评估的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设计、咨询评估、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以及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其他情形)
装修和修缮类项目以及乡镇、村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非工程类日常维护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重大民生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简化程序。
第三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发改〔2020〕478号)同时废止。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