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50004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5〕18号
成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7-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司法局制订的《崇明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6月26日
崇明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要求,形成本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形成全区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格局,配合市级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在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率先启动,推动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用2—3年时间,实现全区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涉企行政检查界定
1.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
2.对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实施的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管理。
3.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进行的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二)涉企行政检查分类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等线索引起的检查。二是有计划行政检查,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三)配合市级部门形成检查对象库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细分监管领域配合市级部门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对交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检查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梳理检查事项,报市级检查对象库。检查对象库归集经营主体在细分监管领域内的综合评价信息,汇总成综合画像。
(四)不纳入本次规范范围
对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检查的范围:
1.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
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水质取样抽检、企业在外运营车辆和船舶抽检等行为;
4.对各类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五)检查计划备案
1.“有计划行政检查”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计划编码。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等内容,并明确开展该项检查的必要性。
2.“有计划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填写检查计划编码,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
3.必须统筹安排区内的行政检查计划。在制订检查计划时,应向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计划编制要通过精简、合并、去重等方式,最大程度促成联合检查计划。
4.对不特定检查对象的涉企检查、入企巡查按照“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可以不确定抽查比例。
(六)落实检查码应用
1.无码不检查。在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具体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规范和监督下填写检查理由。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突发、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主动亮证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并将具体情形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等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
2.检查必亮码。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受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后,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结果及时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检查结果时限内及时录入检查结果。
4.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可以分别对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5.合理确定行使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根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行使层级开展行政执法。
6.首次摸底不取码。对检查对象库中没有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并及时将摸底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库,如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进行行政检查。
(七)跨部门联合检查
1.鼓励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应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于本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的行业领域,区级牵头部门应当制定联合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2.检查码系统撮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同一检查对象一个月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填报理由。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的检查可参照本条由系统撮合开展合并检查。
3.建立联合检查协同机制。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建立联合检查协同机制,依托本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等监管平台统筹本区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计划(包括下沉检查事项),在本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与“一业一证”行业领域中制定联合检查计划,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4.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对象名单。检查过程中如企业不欢迎联合检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汇总形成不鼓励开展联合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并在检查对象库中标注并动态更新。
(八)分级分类管理
1.贯彻涉企检查指南。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级部门制订的涉企检查指南开展行政检查。
2.梳理非现场的检查事项。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梳理可以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联合监管的,不开展线下联合现场检查。
3.按市级部门确定的检查事项按风险分类开展监管。根据市级部门确定的检查事项高中低三类风险分类,重点压减中低风险事项检查频次。对高风险检查事项可以采取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减少总体检查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的重点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4.贯彻检查对象信用分级管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检查对象评价模型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对各细分监管领域内的检查对象,依据不同综合评价等级制订不同的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实施差异化精准检查。
(九)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梳理检查事项并根据市级部门确定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低风险检查事项制订“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十)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无感监管”对象清单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风险+信用”评级,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十一)对第三方参与检查的规范
1.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委托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开展行政检查。
2.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日常行为的规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行政监管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
3.第三方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建议。协助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企业明示属于推荐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应当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条款。
三、保障措施
(一)数据共享和技术赋能
1.贯彻落实行政检查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
2.技术赋能减少现场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自动共享、问题闭环处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中的技术优势。
(二)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抽查比例、问题发现、执法衔接、合规指导等方面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分析,优化完善行政检查工作体系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规定形成年度行政检查效能报告,并及时提交至区司法局。
(三)行业合规指导
1.编制合规指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要事项等编制合规经营指引,提交给综合执法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要涵盖常见问题、高频违法事项,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
2.开展合规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通过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检查次数。
四、相关要求
2025年上半年,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九个主要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市级部门指导下细化操作方案,并率先启动实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其他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序开展系统接入、检查计划制定等工作。各乡镇按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安排有序推进工作。
2025年第四季度,开展评估考核。区司法局牵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行政检查开展效能评估。会同区绩效考核办开展行政检查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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