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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8-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修订的背景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由区推进办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资源局,对原《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沪崇府规[2018]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24日,将《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送包括区司法局在内的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了意见征求,并于5月30日完成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送审稿),现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6月18日)和区常委会审定(6月21日)。
二、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5月5日,市政府发布了新的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和新一轮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政策。新管理办法在农民建房风貌管控、宅基地申请资格、鼓励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
为规范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根据市级管理办法的修订,我区急需制定新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宅基地管理和推进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原《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主要修改包括:
(一)新增农民建房分类管理条款,对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翻建、改建住房;对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户,引导其进镇集中居住或者到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相关条款:第六条)
(二)农户建房用地涉及跨村用地调整的,镇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占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予以经济补偿后,经镇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将土地权属调整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关条款:第七条)
(三)在宅基地资格权方面,根据市级管理办法,采取了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相关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确认“小市民”的资格权,“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对这部分对象,其本身没有独立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也不能分户,但其居住权益可以通过计入户内用地人数的方式予以保障。(相关条款:第十六条)
(五)宅基地面积标准相对减少,建筑高度上限增加。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宅基地面积标准相对减少,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变。房屋的高度从总高度不超过10米调整为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并取消农业辅房。(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六)子女已办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且已办理分户(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2人及以下的农户,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多层上楼模式,保障其居住权,建筑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内。(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
(七)因为市级管理办法未对宅基地的有偿使用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此次修订删除了原管理规定第十条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通过村民民主自治管理,实施有偿使用”的条款。
(八)因为我区镇(乡)土地管理所是镇(乡)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而非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所以本规定中对镇(乡)土地管理所的职能不再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