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510064
主题分类: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文化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崇府发〔2015〕24号
成文日期:
2015-04-20
发布日期:
2015-05-0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公布崇明谚语俗语歇后语、崇明草头盐齑传统腌制技艺、崇明土布传统纺织技艺为崇明县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县文广影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县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概况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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