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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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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崇委办〔2021〕47 号),将崇明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加快崇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于2021年12月28日印发了《崇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沪崇生态产业办〔202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底至2024年初,区文创办由区生态产业促进办调整至区文化旅游局,《办法》延续实施1年至2024年底。
《办法》实施以来,本区共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类项目8个,发放扶持资金405万元,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当前,崇明区文化创意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进一步营造文创产业发展良好氛围,吸引和留住优质文创企业,落地更多高品质文创项目,加快推动崇明文创产业健康发展,急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2024年初以来,区文化旅游局牵头对《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对本市兄弟区和其他省市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学习,结合本区文创工作实际,借鉴和吸收了合理内容,对《办法》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前言。因新修订政策实施期处于“十四五”和“十五五”衔接期,故将:创新发展崇明新文旅产业,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本区文化和旅游“十四五”发展要求,修改为“推动崇明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
扶持对象。修改为“支持对象”。具体表述修改为“符合本区文旅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
支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主要修订内容是提高了各类项目的扶持奖励金额,旨在加大对文创产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如: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文创园区认定的奖励标准,分别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楼宇、示范空间授牌的奖励,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增加了对区级文创示范楼宇、示范空间的奖励。将原政策第13条调整为第4条,旨在将文创载体空间归入产业载体建设类。
(二)促进产业项目发展
本部分涉及原政策第5条至第7条,其中第5条、第7条内容保持不变,第6条做了微调,将单个项目按核定投资总额20%的资金予以扶持,修改为30%,目的是加强对小微文创项目的扶持。
(三)支持文创市场建设
本部分涉及原政策第8条至第12条,其中第8条内容略作调整后纳入新增的第四部分“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序号调整为13,第9条至12条基本内容保持不变,序号做了相应调整,文字表达做了精简。
(四)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本部分主要为新增内容。主要考虑是加大对本区注册型影视文化类企业的扶持,推动崇明影视产业发展,为文创产业发展注入更多文化元素。政策从影视产业基地、作品、荣誉等三个方面对影视产业发展给予扶持。
(五)优化文创营商环境
本部分涉及原政策第13条至15条,修订后序号调整为第16条至18条,其中第16条、18条基本内容保持不变,第17条为新增条款,旨在鼓励文创企业吸纳本地就业。
附则。
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区发改委政策文本统一模板要求作了修改。
特此说明。
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