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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9-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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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9-11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众参与活动,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听取采纳合理意见,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2024年7月17日-7月19日,通过随申办政务云向各乡镇、相关委办局、区政府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采纳1条。

2024年7月9日-7月25日,对全区28个招商主体、经济园区进行走访座谈,就《实施细则》修订和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及管理听取相关意见、需求,各招商主体、园区共提出各类意见建议14条。

2024年7月16日-8月14日,通过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页面阅读量共计453次,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2024年7月16日-8月14日,通过市、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平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4条。

2024年8月23日,组织召开《实施细则》人民建议专项征集座谈会,邀请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部分经济小区相关人员参会,与会人员就《实施细则》专项征集情况及推动本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13条。

二、具体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用作住所登记方面

主要意见:以农村宅基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需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文件,程序比较繁琐,希望略去相关流程。

采纳情况:未采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二)关于企业集中登记地方面

主要意见:建议扩大集中登记地登记注册企业的范围,将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等企业纳入企业集中登记地登记管理。

采纳情况:未采纳。企业集中登记地供本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对于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的行业业态及经营项目要求,后续区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关于“一址多照”情形方面

主要意见:建议将企业自行停业,其住所地址已查无实处或出现无法联系等异常情况后,允许同一地址上可重新登记注册企业纳入“一址多照”情形条款。

采纳情况:未采纳。该种情况可以依照产权人和相关经营主体申请并结合房屋租赁民事关系办理住所登记,经研究不作为“一址多照”的一般情形。

(四)关于住所使用证明方面

主要意见:建议在住所使用证明中增加,对购买的已竣工但未取的产权证的商品房用于住所登记所需提供资料的相关内容。

采纳情况:未采纳。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该房屋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五)关于文本规范方面

主要意见:建议统一规范《实施细则》中各部门的简称。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实施细则》中各部门的简称进行统一规范,如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房屋管理部门”,“区投促办”修改为“区投资促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