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12022000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就〔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8-25
发布日期:
2022-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督导机构、各职业培训实施机构:
现将《崇明区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5日
崇明区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工作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141 号)、《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沪就促〔2017〕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补贴培训督导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就促〔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以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提升补贴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导向,以强化补贴培训质量监管和规范运作为重点,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提高我区培训机构的办学能力和培训质量。
二、督导职责分工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职责
1.根据本市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补贴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补贴培训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辖区内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并按要求做好督导人员审核。
3.指导、督促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督导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区就业促进中心对全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督导抽查;调查、核实、处理日常督导和督导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4.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反馈和公告:对市督导抽查反馈的《督导建议通知书》进行核实处理、反馈;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及时将查实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及时反馈《区督导抽查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各级各类督导检查处理情况开展“回头看”并反馈报告。
5.将经查认为违法事实基本成立的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职责
1.根据市、区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指导文件和实施细则,做好督导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日常督导,并做好对督导人员的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政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以及督导证管理。
3.对全区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督导抽查,调查、核实、处理日常督导和督导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总结上报督导组织实施情况以及督导结果处理情况,按要求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报送《各级各类督导检查处理情况汇总》。
4.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做好跟踪指导,督促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落实整改;对于重大问题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
5.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对本区培训实施机构涉及的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6.对第三方督导机构上交的督导报告、总结、计划等材料做好档案管理。
(三)第三方督导机构职责
1.根据市、区督导文件及委托督导协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开展本辖区各级各类补贴培训督导工作,每次督导做到规范、有效。
2.根据本区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督导实施方案,明确督导工作规范及流程,建立健全各项督导工作制度。
3.根据督导要求遴选督导人员,制定督导人员工作准则,明确督导任务、内容和工作纪律,加强对督导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考评等。
4.根据督导人员工作基础形成督导结果,认真撰写督导报告,经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认真审阅,并按规定签章后,提交至区就业促进中心。
5.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书面递交督导情况报告。
6.重视自身组织建设,开展督导工作研究,听取工作意见建议,提高督导工作成效。
三、督导管理
督导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一)日常督导。日常督导原则上采取每班必督的方式,对培训质量较好的培训机构也可采取分类督导的方式进行:
1.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免检、抽检等。
2.对正常开展补贴培训的B、C级培训机构以及未定级的新机构,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1次现场督导。
3.对签订单项(单班)的一次性补贴培训项目、定向培训项目及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1次现场督导。
4.对150课时以上的班级,至少开展2次现场督导。
5.对发现问题的培训班级,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再次进行现场督导。
(二)专项督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区就业促进中心等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或根据实际需求对本区内的补贴培训某一特定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题督查与指导。
(三)综合督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区就业促进中心等部门结合日常督导、专项督导、诚信等级评定及网络化年检等情况,对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全面、系统、综合性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四、组织实施
(一)督导范围
依法取得社会办学资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技能补贴培训活动。
(二)督导内容
1.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总体情况。包括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证照管理情况、承担补贴培训签约情况、培训场所与培训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2.补贴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包括:
(1)培训招生情况。招生广告及简章的真实性和备案情况。
(2)补贴培训协议签订情况。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的授课计划编制、授课安排、授课计划执行、打卡签到、授课计划变更备案情况、实际办学条件与办学项目相匹配情况、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消防、防疫等情况。
(4)教学管理情况。师资队伍配备情况、教学管理表册内容情况、班主任配备、班主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系统中提交的学员信息情况。
(5)培训质量跟踪管理情况。跟踪管理措施、培训质量分析情况、学员培训后就业推荐情况、学员满意度调查情况。
(6)培训收退费情况。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规范执行收费标准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情况、按照《补贴培训协议》做好学员收退费管理情况、学员购买实习工具及材料的情况。
(三)督导形式
日常督导中,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重点针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补贴运作情况进行督导。对企业新型学徒制等由企业开展的补贴培训,可以通过实地查询相关资料、组织专题座谈、电话回访等方式,重点针对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开展督导。具体督导方式如下:
1.听取培训机构的情况介绍。通过听取培训实施机构的情况介绍,在短时间内了解培训运机构、培训项目的基本情况,为深入督导奠定基础。
2.查阅培训机构有关文件、档案、资料。通过查阅培训机构有关文件、档案及相关资料,了解培训机构或项目基本运作情况。督导人员应仔细查阅核对档案资料,对督导内容涉及材料进行核查判断。
3.召开培训座谈会。通过对教师、学员或教学管理人员适时开展座谈会,了解培训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座谈会人数一般在5-10人之间。(《座谈会记录表》见附件1)
4.个别访谈或电话回访。
(1)个别访谈。通过对教师、学员或教学管理人员的个别访谈,深入细致了解机构、项目的实施情况。(《访谈记录表》见附件2)
(2)电话回访。通过电话访问,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向学员了解培训真实性,并做好相应电话回访记录,电话访问适用于培训期间或完成培训的班级。(《电话回访记录表》见附件3)
5.问卷调查和组织评议。通过对不同人群或项目,设计、组织、填写及分析问卷调查表或评议表,了解机构项目或某个环节的总体情况。问卷调查表的设计应科学、合理,紧扣督导内容并主题明确,便于调查和评议者回答。
6.飞行督导等现场核实的督导形式。采用事先不告知的方式赴培训实施机构现场核实培训运作情况,从而掌握培训实施的真实情况。重点对培训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授课计划实施授课进行督导,核实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是否与授课计划一致,参加培训的学员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
7.通过打卡签到等相关数据对培训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以线上打卡签到为手段的信息化监管方式,通过信息系统查看授课安排时段内学员打卡签到的实际情况,对打卡签到存在异常的补充加强线下检查监管。对打卡签到数据,可以进行一定的分析、比对、统计,从而客观反映培训实施机构的真实培训情况。
(四)督导程序
1.督导实施前,督导机构通过系统核查,分析培训实施机构授课计划,了解授课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培训班学员组成情况、任课教师任教资质,以及打卡签到情况等,确定督导对象,在不事先告知督导对象的情况下实施督导。
2.督导实施时,督导人员应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反映情况,做好写实性督导记录。实施现场督导的,督导人员应不少于2人,出示或佩戴《督导证》,不得影响培训机构的正常培训教学活动,现场督导记录表(附件4)应由被督导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及督导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督导实施后,督导机构应及时形成写实性的督导报告(附件5),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促进中心。督导机构经查实,发现该培训班级存在问题的,应当面告知被督导方整改,跟踪核实整改情况,并出具整改结论,同时将督导报告相关信息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五、督导结果的处理
督导结果是对培训机构日常指导管理及补贴培训审核签约的依据之一。督导机构出具督导结果后,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督导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做好相关协调处理工作,对于重大的问题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提出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视情况作出违约或违规处理。
(一)违约处理
对违约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项目协议的处理,补贴经费整班(或部分)核拨至培训机构的,视情况作出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追回补贴经费等处理,具体详见处罚事项清单(附件6),并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
违约行为包括:
1.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补贴培训资质。
2.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违规收费。
4.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或不按规定开展授课,影响教学质量。
5.年度网检处于“限期整改”或网检结果为“不合格”。
6.擅自在办学地点之外开展补贴培训。
7.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8.司法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
9.经查实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中,对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或不按规定开展实训授课,影响教学质量的,经区级日常督导查实1次但及时整改的,减拨50%的整班补贴经费,查实1次但未按时整改或查实2次的,不予补贴;经市级飞行督导查实的,不予补贴;培训学员电话反映且查实的,减拨50%的整班补贴经费。
(二)违规处理及协议终止
查实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同时,终止其《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六、其他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校企合作、农民工培训、线上培训等专项培训项目的督导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崇明区关于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人社〔2019〕15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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