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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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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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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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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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资产长效管护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崇明实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所管理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具体指什么?

本办法管理的资产,是指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各类设施设备。其具体形态包括道路、输配电、排灌、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公共服务设施等。资产来源主要涵盖项目建设、先建后补等农业农村发展项目。需要说明的是,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直补类、奖补类资金不纳入本范围。

三、《办法》适用于哪些时间范围内的资产?

主要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对于2022年以前形成的资产,若相关资料齐全、能独立核算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其他未独立核算但在使用年限内的资产,需结合实际梳理完善。

四、《办法》明确了哪些主体的管理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统筹协调与制度设计。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区属企业)作为具体管护单位,承担资产的登记、运维、处置等日常管理核心职责。社会主体与集体企业作为资产的实际经营使用人,负有按规定使用和日常维护的直接责任。

五、资产的所有权是如何界定的?

严格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权属。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明确归属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或集体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则按投资比例确定相应权属。

六、资产形成后如何进行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后,必须及时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移交时需清点资产并签署《资产移交清单》和《使用和管护协议》。各乡镇及有关单位需确认资产中自筹资金的份额,并将相关确认单、清单和协议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确保管理无缝衔接。

七、资产处置需要遵循什么程序?

已满使用年限的资产,由具体管护单位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未满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非正常损毁或流失的,将依规追究责任。

八、如何确保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安排农业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以此激励各单位履行职责。

九、资产使用主体在资产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

社会主体与集体企业作为资产的实际经营使用方,应及时签署使用和管护协议,并按协议要求确保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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