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03120230004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农发〔2023〕61号
成文日期:
2023-07-19
发布日期:
2023-07-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为加强农兽药残留检测能力建设,提升崇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处置流程通知如下:
一、检测类别要求
农业业务条线及所属乡镇(园区)负责指导检测机构在采样过程中规范登记确认上市农产品、未上市农产品检测类别(采样时登记明确是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产品)。
(一)上市农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监管检查农产品符合上市流通要求的执行情况。检测样品应为已过休药期(停药期、安全间隔期)、养成、即将上市进行交易的种养殖农产品。
(二)未上市农产品
监管检查近7日有用药记录真实情况。未上市农产品如须结合农业相关业务条线管理要求开展相应定量检测(例行监测),应在检测前报区农业农村委监管科备案备查,未提前报备的未上市农产品均按上市农产品统一监管处置及后续惩戒。
二、检测方式及处置措施
按照拟采取的检测手段,农产品检测分为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例行监测、监督抽检)。
(一)上市农产品检测合格
1.定性检测合格。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产品定性检测合格,允许上市。
2.定量检测合格。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未检测出常规农药超标(包括绿色农药)、禁限用药,允许上市。
(二)上市农产品检测不合格
1.定性检测不合格
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产品定性检测不合格时,则采取后续定量检测(例行监测、监督抽检)进行判定处置。
2.定量检测不合格
一是绿色食品认证产品定量检测检出仅为非绿色农药,但不超标。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根据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0),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并将该企业列为经常性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产品例行监测检出常规农药超标(包括绿色农药)、禁限用药,后续监督抽检仍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同时,针对绿色食品认证产品,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根据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0),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并将该企业列为经常性重点监管对象。
(三)未上市农产品检测情况
未上市农产品采取定量检测(例行监测),重点检查核对农业生产主体填报“神农口袋”用药记录的及时性、精准性。
一是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检出农药均为绿色农药。农业业务条线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对照“神农口袋”,查看用药记录情况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同时,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根据《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0)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并将该企业列为经常性监管对象。
二是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检出含非绿色农药,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根据《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0)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并将该企业列为经常性监管对象。农业业务条线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对照“神农口袋”,查看用药记录情况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三是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检出常规农药(包括绿色农药)。农业业务条线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对照“神农口袋”,查看用药记录情况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四是非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检出禁限用药。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开展监督抽检后,仍有禁限用药检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抽检
各乡镇(园区)和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农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区农产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园区)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好部、市、区级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抽检。
(二)检打联动,依法查处
根据检测结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科室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联合认定被抽查人违规类型,第一时间向相关业务科室及行业发布农产品监测情况通报,相关科室联合行业建立本条线监测问题名录,并落实惩戒措施。区农业农村委将问题主体列为各级重点监管巡查对象,并同步将惩戒结果通报至被抽查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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