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99912022000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科技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科规〔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19
生效日期:
2021-03-16
失效日期:
2026-03-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6日
上海市崇明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化项目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相关规定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是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财政资金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相关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聚焦整合、业务协同、注重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和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预审、立项
第四条 预算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实施需求;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信息化建设特点,结合年度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全区信息化建设规划。
预算安排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中预留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聚焦整合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优先保障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需求,按照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排序后,编制项目方案报区科委。涉及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项目方案后联合报区科委。
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六条 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各预算主管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综合性预审,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预安排计划,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等级保护设计、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等情况是项目预审的重要内容,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科委建立崇明区信息化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列入年度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项目可视复杂程度,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其中区财政局委托造价咨询方面的专家1-2人。评审结果由区科委反馈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信息化项目方案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待区科委预审通过后,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总投资小于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待区科委预审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乡镇、公司、园区(开发区)立项批复。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标单位在其资质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五条 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具备资质且各自独立的两家单位分别承担。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预算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预算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材料报区科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按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应向预算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成果,涉及软件开发的应提供源代码、数据库设计等资料。
第十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一年内,依据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形成政务信息系统自评价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维护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由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在信息化项目免费维护期届满前,制定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根据预算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验收资料、自评价报告、运行维护保障方案等,审核信息系统建设成效和运行维护工作量。审核结果由区科委反馈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不符合数据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在完成整改前,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科委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模、运行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项目绩效评估,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绩效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全区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崇明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崇府办发〔201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