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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13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300001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经规〔2022〕4号

  • 成文日期:

    2022-12-13

  • 发布日期:

    2022-12-13

  • 生效日期:

    2023-01-13

  • 失效日期:

    2025-0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本区早餐驿站管理,切实规范早餐驿站经营行为,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现将《崇明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崇明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早餐驿站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按照《2022年早餐民心工程实施方案》、《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早餐驿站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可移动餐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 设置和管理原则

本区早餐驿站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政策

鼓励发挥区镇两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早餐驿站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早餐驿站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乡镇政府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早餐驿站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区经委负责对早餐驿站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早餐驿站的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标识名称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早餐驿站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早餐驿站存在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早餐驿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点位设置

早餐驿站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网点薄弱区域。同时,点位的选取和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设摊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并严格落实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区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确定辖区内早餐驿站经营点位,设置早餐驿站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早餐驿站经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

由于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早餐驿站点位的,由区经委牵头协调另行设置早餐驿站点位。

第八条 经营主体要求

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

第九条 鼓励品牌化经营

本区鼓励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早餐驿站经营。

第十条 早餐驿站要求

早餐驿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净水污水存储、排放系统;

(二)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

(三)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

(四)配备联网监控设备;

(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登记流程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经营点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早餐驿站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早餐驿站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在规定点位、规定时段,开展经营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区经委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要求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一)“四定四统一”要求

定主体: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是《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明确的经营主体;

定地点:早餐驿站应当在划定的经营点,从事经营活动;

定时间:早餐驿站应当在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定经营范围:早餐驿站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业务;

统一配送:早餐驿站实行食材等统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统一形象:早餐驿站进行统一的外观设计,运营期间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工作人员穿着统一工作服;

统一管理:对早餐驿站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标识:早餐驿站可按照《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车体表面(车窗除外)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设置上海早餐标识以及本单位名称、标识、自身产品宣传等信息,但不得在车体之外空间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二)悬挂《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四)确保早餐驿站专车专用,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配送补货车辆等驾驶员的内部管理,确保车辆规范、文明行驶、停放,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示卡的收回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经委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向点位所在乡镇政府交回相应点位的《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乡镇政府及时向区经委通报情况。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收回《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一)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

(二)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

(三)因食品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

(五)点位设置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六)经营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被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巡查检查通报的,或连续2次被区或乡镇巡查检查通报的。

第十四条 禁止性规定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食品。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不得将早餐驿站和《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转租、转借。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