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2-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区早餐驿站经营行为,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助力满足多层次、个性化、高品质的民生需求,持续提升市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早餐驿站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可移动餐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本区早餐驿站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鼓励发挥区镇两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早餐驿站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早餐驿站的,给予重点支持。主要内容包括个方面,具体条款如下:
(一)职责分工
1.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早餐驿站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部门职责:区经委负责对早餐驿站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早餐驿站的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标识名称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早餐驿站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早餐驿站存在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早餐驿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要求
1.点位设置要求:早餐驿站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设摊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并严格落实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于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早餐驿站点位的,由区经委牵头协调另行设置早餐驿站点位。
2.经营主体要求: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
3.早餐驿站要求:有独立的净水污水存储、排放系统;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配备联网监控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4.运营管理要求: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四定四统一”的经营要求。
(三)早餐驿站登记流程及公示卡收回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经营点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区经委和相关职能部门。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经委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向点位所在乡镇政府交回相应点位的《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乡镇政府及时向区经委通报情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收回《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通报区相关部门: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因食品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点位设置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被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巡查检查通报的,或连续2次被区或乡镇巡查检查通报的。
(四)禁止性规定及违法行为查处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食品,不得将早餐驿站和《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转租、转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五)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区经委59623330咨询。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