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开展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58120230008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3〕66号

  • 成文日期:

    2023-10-10

  • 发布日期:

    2023-10-16

各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为压实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各方管理责任,提升崇明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相关规定要求,即日起对本区范围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补齐城市安全管理短板进一步规范建筑玻璃幕墙设施管理,坚决消除高空坠物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外观检查重点:玻璃幕墙框架结构构件、玻璃及各类板材变形、松动情况;开启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情况;结构胶(密封胶)脱胶、开裂情况。

(二)使用检查重点:发生过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定期检查维修、日常维保、安全鉴定、以及对易撞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

业主是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各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存在高坠风险的玻璃幕墙,在维修完成前,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拆除、围封、警示等应急避险安全措施。

各乡镇须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属地实际情况,督促辖区既有建筑业主单位完成玻璃幕墙自查自纠。自查工作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上报 (登录云幕墙:www.yunmuqiang.com,填报“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排查信息表”)。对未按期完成自查整改工作的项目,各乡镇应及时跟进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二)上传检查报告

满足《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77 号)第二十条要求的玻璃幕墙建筑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定期检查,出具《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并将报告PDF版通过本单位专属帐号上传至“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www.yunmuqiang.com)。若自本通知下发后仍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反馈检查结果,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我委将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三)组织第三方检查

我委将委托第三方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开展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查工作,对存在高坠风险的玻璃幕墙开具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闭环,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业主是玻璃幕墙安全维护的责任主体,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检查,防台防汛及严寒高温等特殊季节须增加日常工作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

(二)加强监督力度

全面加强建筑玻璃幕墙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业主应加强自查自纠,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资料备案工作;另一方面,各乡镇应提供准确、全面的玻璃幕墙建筑底数清单,全力配合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全区建筑玻璃幕墙应查尽查、应修尽修,为全区防汛防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落实整改闭环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检查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并及时抄送各单位,跟进有安全隐患的玻璃幕墙整改工作,并于整改完毕、现场复核后逐条销项,确保发现一处,通报一处,整改一处,复核一处,闭环一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坚决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坚决防止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1.告知单

   2.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须知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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