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58120210005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建管〔2021〕67号
成文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7-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相关单位:
根据《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提升方案》(沪建质安联〔2021〕37号)的通知要求,以及2021年6月29日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召开的推进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现将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安排如下:
一、职责分工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区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厂站考核评价及日常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厂站考核评价及日常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厂站考核评价中关于噪声和废水污染排放等事项的审核及日常监管;区水务部门负责雨污分流等事项的审核及日常监管;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考核评价中关于厂站采取有效扬尘防止措施的考核评价及执法检查。
二、考核评价时间节点及流程
1、2021年7月5日至7月13日,由区建管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厂站绿色环保建设创建标准表》(详见附表)对辖区内厂站开展全数绿色环保考核评价;
2、考评结束后各考评单位将考评表签字盖章后交至区建管委;
3、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考评结果对厂站提出备案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4、区建管委7月20日前填报《绿色环保考核评价通过上报汇总总清单》、《企业备案申请表》报至市安质监总站;
5、市安质监总站按要求审核通过后报市住建委进行公示,通过考评的厂站在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后监管要求
1、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区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执法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厂站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数检查。
2、市住建委联合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执法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
四、其他
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7月2日15点前将具体负责人员联系方式报至区建管委。
联系人:范申生 电话:17301856877 传真:59619060
附件:《厂站绿色环保建设创建标准表》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