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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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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必要性及范围界定
(一)必要性及参考依据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该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府规〔2019〕16号)等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三)具体界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范围与比例,确定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依据。
第二部分为申报与核定,确定具体申报时间及流程,以及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时区别不同情况核定。
第三部分为收益上缴与违规处理,应交利润的上缴和除应交利润以外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应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区财政局69611723咨询。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