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经委

发布时间:2023-08-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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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团(园区)

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本市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材料要求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乡镇、集团(园区)进行推荐和初审填写“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经委对材料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其他要求

总部经济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请乡镇、集团(园区)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请于2023年8月25日下班前,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521室区经委商贸服务科,联系人:陆正宜  陆宁一  联系电话:59611993。

 

附件: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

附件1-2.docx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