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关于加强本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本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长江流域生态大保护及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如下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日常管理
(一)安全生产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应遵守并教育所属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员工的安全保护和职业病的防范工作。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超载超限,确保运输安全。
(二)质量要求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检测报告,确保产品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对其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主要责任。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绿色要求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1、地面进行硬化处理;2、采用混凝土围墙,原材料库应当封闭处理,上料斗设于原材料库内,库内配备喷淋和其他抑制扬尘措施,对新建搅拌楼应当进行全封闭处理,并采用负压除尘装置。3、采用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4、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5、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出入口、生产区域、料场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装置,并接入环保监测系统;生产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和噪声污染,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生产的相关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实现雨污分流,排水水质应满足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超标排放;应设立与厂区区域面积相匹配的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符合环保相关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依法办理取水、排水、涉河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市场价格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参照市场原材料价格及市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价,结合崇明实际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搞价格联盟,垄断市场,一旦发现,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线索上报有反垄断执法权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政府监管
(一)市场准入
在本区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才可用于建设工程。1、获得规划用地批准相关文件;2、已取得环保手续;3、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4、符合绿色环保型拌站要求;5、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6、配备符合要求的企业内部试验室;7、建立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企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管控等质保体系等。
(二)动态监管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质量抽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委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三)绿色星级
积极引导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的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项目中,应在预拌混凝土材料方面全面使用绿色建材。
(四)信用评价
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管理。对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在建筑业行业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并在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监管等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考核评价制度与标准,评价包括企业日常管理、行业动态监管、企业信用、相关部门监管情况反馈等内容。
三、打击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
(一)职责分工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等工作。对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主体(以下简称“非法生产主体”)的资质进行核查,督促属地责任主体及时完成“两断三清”工作,对于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的,将相关情况专报区政府、区纪委监委。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法生产主体的违反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非法生产主体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非法生产主体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区水务局:负责对非法生产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取水、非法侵占河道岸线等情况进行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非法生产主体的违法建筑、扬尘等情况进行查处。
区交通委:负责对非法生产主体非法开设路口、非法运输等情况进行执法查处。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公司(园区)作为责任主体,落实综合整治责任,建立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的巡查、发现和报告制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一处,整治一处,督促辖区内的非法生产主体限时完成“两断三清”工作,并将信息及时通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直接实施监管的项目,坚决杜绝使用非法生产的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整治流程
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整治分为发现、调查、处置、督查、问责、常态化管理7个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牵头责任部门,确保从发现到整治完成形成闭环管理;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整治结束后,在乡镇、公司(园区)常态化管理的基础上,区建设管理委要不定期联合开展“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不给非法行为生存空间(详见附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报区政府、区纪委监委,一旦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联合执法
区建设管理委为牵头协调部门,会同属地乡镇、公司(园区)、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对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特别是属于“区内镇外”的区域,重点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环保达标、无证无照经营、非法取水、侵占河道、非法运输、非法堆场等方面实施“精准打击”。
(四)宣传引导
围绕非法生产混凝土对崇明生态环境的影响,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营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有关纪律
(一)各乡镇、公司(园区)是本辖区内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整治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1、未落实辖区内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的巡查、发现和报告制度;
2、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屡禁不止(区级部门两次函告未完成整治等),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由乡镇、公司(园区)直接实施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非法生产混凝土的;
4、向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主体出租出借经营场所的。
(二)其他由相关委、办、局直接实施监管的项目中使用非法生产混凝土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公司(园区)具体包括生态企业集团、长兴企业集团、生态旅游集团、城建集团、东滩建设集团、区供销社、现代农业园区等区直属单位以及光明集团、上实东滩等市直属在崇企业。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崇建管〔2023〕26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
附件:非法生产混凝土行为整治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