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茅迎春、刘新倚、顾春荣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在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有兴办企业需求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提出、乡镇集资委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2024年以来,崇明区已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相关流程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在已有集体企业股权(出资)变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均可正常办理相关经营主体的股权变更。针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存在股东(出资人)失联、已注销(死亡)等特殊情形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规定,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办理。
3.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理顺投资关系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或者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企业股东(出资人)变动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提出并形成变动方案、乡镇集资委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下阶段,区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出资)变动的服务和指导力度,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理顺集体企业投资关系和产权关系提供支持。
再次感谢你们对崇明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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