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黄胜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药品种类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10﹞100号)和《关于本市郊区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基层﹝2011﹞1号)精神,我委积极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要求,于2011年5月开始落实中标的688种基本药物。
为改善患者用药体验,同时确保基本药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导地位,市卫生健康委2015年发布的《关于本市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5〕7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物配备数量原则上要能够满足本社区居民用药种类的基本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优化配置。社区自选药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所配备基本药物种类数的20%,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应低于15%(对延伸处方药品费用金额不计入其中)”。
根据上述规定,我委要求辖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所在社区居民疾病特点和患者用药需求等基本情况自行选定配备自选药品,并根据疾病谱变化,在不突破上级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及时调整。
为缓解居民配药难问题,2016年,上海市推出了延伸处方服务,即部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1+1+1”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到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相同处方,并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得药品。截止2021年3月底,我区已开具延伸处方2.35万张。
感谢您对本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