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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一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3-19 点击量:

宋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社区医院门诊输液脑梗药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7年2月21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其中,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医保药品管理,医保药品目录明确,医保基金对部分药物品种实行限医院级别、限人群、限疾病、限科室、限险种等限定支付。

   中药注射剂属于严格监控类别药物。您建议中反映的丹参、三七皂苷注射制剂中的血塞通注射液等药品,医保药品目录限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时,医保基金予以支付。本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一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对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上述药品不予支付。

   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医保发〔2019〕46号),继续对丹参、三七皂苷注射制剂中的血塞通注射液等部分中药注射剂类药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时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对部分限定内容作了进一步收窄如血塞通注射液从2017年版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调整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中风偏瘫或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的参保患者使用时,医保基金可以支付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2017年版2019年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相应药物品种也明确了限定支付范围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保障参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本区卫生健康部门已指导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增补了在一级医疗机构可使用,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与限制用药药效相近或相似的西药注射剂,如注射用长春西汀、注射用烟酸、注射用尼麦角林、参芎葡萄糖注射液、天麻素注射液等治疗脑梗相关的药品。

   感谢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