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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上海市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7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金山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814日起施行。现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答:合理界定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考虑到公共信用信息法定性和公共性特征,内容范围必须合法、客观、真实,范围必须适度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是哪些单位?其具体工作机制如何?

答:《管理办法》明确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指导、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管理机构确保本部门(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并对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共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包含哪些?

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包含:(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十一)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如何使用

    答: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目录或清单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查询信用主体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注意事项

答: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信用主体对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或进行修复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一网通办”提出申请。探索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信息的修复。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违法手段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