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维护崇明区封控管理期间社会稳定,增强崇明人民疫情防控法治意识,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崇明区司法局、崇明区法宣办梳理汇总部分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本区人民齐心协力共战“疫”,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警示案例1 被封控人员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
3月24日上午,河庄街道东沙湖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居家观察人员赵某,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河庄派出所民警接到社区情况报告后,立即上门取证并劝返当事人。经过调查,赵某承认自己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最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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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警示案例2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张某于2022年3月3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流调工作人员对其行程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进行流调时,张某在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供相关活动轨迹,导致相关人员未及时隔离治疗,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疫情扩散。经查,张某还有十三条与密接人员相关的活动轨迹没有如实告知流调人员,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清河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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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警示案例3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河北省的徐某、王某、张某等八人在明知不做核酸检测会给周围不特定人群带来感染风险的前提下,还逃避全员核酸检测,3月19日,公安机关对涉及的徐某等八人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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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
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案例4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一颗大白菜竟然卖到了77.9元?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经查,自2020年9月起,汪某从农贸市场和生鲜小店等处购入的普通蔬菜进行分拣、包装后,以精品高端的定位高价在高岛屋“Mercato Fresco新鲜市集”对外销售。高岛屋百货公司未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另查,自2022年2月14日起,高岛屋百货公司对8款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现场标价签标注的所谓“原价”均为虚构。汪某及高岛屋百货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汪某处以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高岛屋百货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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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刑事法律后果: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5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
2月17日,朝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辽宁朝阳站二楼进京候车专区处,将使用变造核酸检测证明的旅客董某、洪某查获。经查,二人为图方便,用手机软件将他人的阴性核酸检测证明姓名变造成自己的,并将日期改为乘车当日。二人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和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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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警示案例6 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
杨某酗酒后,在荔湾区疫情防控检测点向工作人员强行索要口罩、吐口水,用自行车撞击和辱骂工作人员,并抢夺检测点测温仪,致使现场一名工作人员手部和脚部受伤,一个测温仪被损坏。荔湾警方接报后,迅速调派中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在现场工作人员协助下,将处于醉酒状态的闹事嫌疑人杨某控制,后将其带离现场约束至醒酒并作进一步处置。经调查,嫌疑人杨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荔湾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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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7 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3月20日晚,洛江区罗溪镇黄某和黄某某出于一己之私,对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心存不满,于当晚非法煽动和纠集不明真相群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阻碍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洛江警方依法对上述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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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警示案例8 疫情防控期间,公然侮辱医务人员、志愿者和其他防疫工作人员
3月8日,公安机关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吉林一男子在疫情防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的关键时期,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并且言语骚扰、辱骂工作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目前,违法行为人潘某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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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案例9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
3月27日,群众向临泉县公安局举报,一名男子在抖音上发布虚假涉疫信息引起恐慌,警方在调查核实后抓获嫌疑人贾某某,经讯问贾某某对为博取关注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贾某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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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
1.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示案例10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
3月15日,罗某、于某在没有按要求佩戴口罩的情况下,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闯进茶山镇某小区,并与随后赶到的民警、防疫工作人员、保安发生争吵,在不出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强行离开现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罗某、于某分别被处行政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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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法律后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