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