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兴镇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5-2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916120250000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中府〔2025〕29号

  • 成文日期:

    2025-04-11

  • 发布日期:

    2025-05-20

各村居、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中兴镇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4月17日印发的《中兴镇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沪崇中府〔2023〕18号) 同时废止。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中兴镇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项目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资金来源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市、区、镇政府财政投资(包括村自筹资金、结对帮扶资金),以中兴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采购人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中兴镇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分管负责人、项目申请条线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镇政采办),镇政采办设在镇规环办,规环办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镇规环办具体牵头负责工程类相关项目报批审核、造价咨询、施工单位确认、审价决算等工作。

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镇级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管理。

项目申请部门、单位、村(下称项目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提出、上会议题申报、程序性申报材料的提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和建立健全档案等。其中各村利用村级自筹资金、帮扶资金低于5万元的项目,由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采购方式

(一)直接采购

1.适用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3)勘察、设计、监理、法律、审计、体育、养护、信息技术、公共管理、社会救济等服务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2.采购流程

项目经办部门决定直接采购的,自行组织报价比选,并按照党政议事规则报会议或相关领导讨论决定。

(二)询价比选

1.适用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3)勘察、设计、监理、法律、审计、体育、养护、信息技术、公共管理、社会救济等服务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2.采购流程

项目经办部门提出采购的需求及条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报经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镇政采办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询价(不能少于3家,当合格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当重新组织)。

3.评审小组

由镇政采办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名及以上的单数。项目经办部门应至少选派1人参与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其他人员由业务相关科室、部门中产生。每次询价根据不同项目内容,从成员库中选取相应人员参加。

(三)邀请招标

1.适用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其中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3)法律、审计、体育、养护、信息技术、公共管理、社会救济等服务的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

2.采购流程

项目经办部门提出采购的需求及条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报经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镇政采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招标流程编制招标文件,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当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

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项目经办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申报材料,由镇政采办审核,经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审批通过,根据会议抄告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区规划资源局立项)。

3.评审委员会

项目经办部门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名以上的单数,其中项目经办部门应至少派1人作为招标方代表参与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其他人员应为与邀标项目相涉领域的专家,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其他情形

1.建安费在400万及以上的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各部门分工按照“(三)邀请招标”中“2、采购流程”执行。

2.单项服务类费用在400万及以上(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货物类费用在400万及以上(其中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适用公开招投标竞选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各部门分工按照“(三)邀请招标”中“2、采购流程”执行。

3.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崇明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等相关规定,需要走政府采购平台,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4.100万以下并且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等急需修建或拆除的小型建设工程,可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报经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先进行施工,最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审价结果拨付工程款。

5.上级主管部门选定方式。财务监理等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6.对于建设工程类项目,同步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四、项目筹备 

项目经办部门应在每年申报预算前向镇政采办申报次年项目计划,并在年度预算申报时安排相应项目预算。未获年度预算的项目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报党政班子会议通过后才能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乡镇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需于每年初送区发展改革委报备。(未报备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予审批)

五、项目实施 

(一)责任主体

项目经办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安全质量把关、过程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调整

1.决策阶段的项目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若项目法人、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或者预算变更金额超出10%以上的,应当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总投资100万以下需调整的项目由负责条线提出申请,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凭抄告内容重新调整决策内容。100万及以上需调整的工程类项目需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凭抄告内容重新将项目计划报区发展改委革,并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等规定执行。

2.实施阶段的项目调整

原则上已立项批复的工程类项目不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内容、规模和标准的,一律不予追加投资。工程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追加投资的,100万以下需调整的项目由负责条线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凭抄告内容重新调整决策内容,并办理签证、设计变更等规范调整手续。100万及以上需调整的工程类项目经政府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等要求执行。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变更,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工程类项目变更执行。

(三)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向镇政采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镇政采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其中,由上级单位进行验收的,以上级单位验收结果为准;10万元以下的垃圾清运、违章拆除、违法用地地上物清除等灭失类工程项目不进行现场验收。服务类由项目经办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督,不进行现场验收;货物类由党政办、经管中心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及时登记入库。

(四)资金管理

1.工程类项目一般首付款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30%,进度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总金额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和审价后,预留不低于审定价格3%的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其他剩余款项可完成拨付。采购类、服务类项目拨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拨付比例另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履行。

2.服务类项目资金按季度拨付,第四季度资金拨付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拨付。同时按照资金来源进行分类拨付,其中区级资金全额奖补项目,拨付比例按区级资金落实到位后同比例进行资金拨付;区、镇两级资金配套项目,区级资金部分拨付比例按区级资金落实到位后同比例进行资金拨付,镇级配套部分拨付比例按照镇级对第三方考核情况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资金拨付;镇级全额资金项目,依据服务周期内考核情况予以拨付,绩效考核资金占比为合同总金额的10%至15%,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绩效考核内容主要有全年工作量、市、区对镇考核、镇村两级考核情况、信访矛盾类处理情况等类别。

(五)档案管理

项目经办部门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根据项目资料归档和资产管理的要求完成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质保周期

1.建筑工程类项目

(1)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质保周期: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水、外墙防渗漏,质保周期:5年。

(3)装修工程(墙面、地面、门窗等)质保周期: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质保周期:2年。

(5)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质保周期:1年。

2.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1)道路工程,路基、路面质保周期:2年。

(2)管线及设备,质保周期:2年。

(3)排水管网工程,管道铺设质保周期:2年。

(4)泵站设备,质保周期:2年。

(5)水利工程,质保周期:3年。

质保周期起算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优先: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长于法定最低期限,以合同为准。材料设备质保:部分材料(如防水卷材、电缆)可能单独约定5-10年质保。质保金申请,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实施部门予以审核在质保周期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由受理中心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农民工欠薪问题,出具书面证明。

六、检查考核、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镇纪委监察办对政府项目采购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对于采购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镇小型项目操作规范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本办法如遇特殊情况与上级同类文件相关规定冲突时,参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执行;遇上级同类文件调整时,以调整后的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三)项目总投资分级管理界限划分,以及本办法其他内容的更改,随三重一大集体讨论结果调整。

(四)本办法由中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中兴镇镇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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