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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张大鹏:
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崇)府强拆在建决字〔2024〕第50号,附后)。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沪(崇)府强拆在建决字〔2024〕第50号)
联系人:李洪来 联系电话:69443719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广福路20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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