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兴镇土地委托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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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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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99160201800082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中府〔2018〕76号

  • 成文日期:

    2018-10-15

  • 发布日期:

    2018-10-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村(居)、各相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中兴镇土地委托流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兴镇土地委托流转实施方案

为贯彻区农委《上海市崇明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加快全镇土地流转步伐,进一步优化我镇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单产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依托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的网络交易平台和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力争用2年的时间,在全镇基本建成规范有序、信息快捷、网络健全、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

二、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引导农民依法积极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双方协商决定,不得强迫或干涉农民土地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激励机制、有效服务、规范管理,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3、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流转模式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土地流转模式分为两类:

一是土地租赁模式。按照“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农户委托村级组织进行土地流转,政府积极培育及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本村或邻村农户土地,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对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连片规模30亩以下农村土地的,由镇审核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平台实施,报区农委备案。

(2)对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连片规模30亩以上农村土地的,实施经营主体资格镇、区二级审查。镇层面建立初审制度,由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工作小组负责。

(3)对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连片规模100亩以上农村土地的,由镇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工作小组进行初审上报。由区农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会审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上报区政府审定。

  二是集中托管模式。按照“村委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的经营模式,对未有引进农业经营主体意向的拟流转土地,由镇、村统一进行过渡性流转、管理和经营。同时上报区公开流转交易平台或通过镇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公开招租。在成功引入意向经营主体后,逐级开展资格审查。

四、过渡性经营模式及奖励

为促进我镇的土地流转工作,我镇根据区文件精神,开展集中连片30亩以上土地、农户委托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过渡性流转

户将30亩以上规模连片土地(突破村民小组、村委界限)以1140元/亩的保底价格委托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流转。各户与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书,委托期限为5(以下简称过渡期)

户委托的面积为实际承包地面积,及可实际用于耕种的其他土地面积。办理委托手续时,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应核实委托流转土地的面积及位置,土地必须全部连片。

(一)过渡期经营模式

1、过渡期间,委托流转的土地未有合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仍由农户自行耕种,村委(或经济合作社)不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

过渡期间,有合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须立即履行委托协议内容,及时腾出土地,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与经营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金额按实际流转价格向农户支付。

2、在过渡期间,农户可以将土地交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托管。托管期间,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寻找种植大户经营。寻找临时性种植大户的,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应当与种植大户签订临时性经营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期间,若该种植大户考核合格,经区镇两级评审通过则可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种植大户临时性经营期间如有经评审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流转土地的,临时性种植大户应当在协议期满后,无条件腾出土地。

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将托土地交由种植大户经营的,托管期间的土地租金按1140元/亩计算。

3、过渡期终止,仍无法实现土地流转的,以委托流转协议期限为准,委托流转的土地仍还于户自行经营。

(二)过期奖励

过渡期内,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给予农户200元/亩/年的奖励资金不满年的,按日计算。奖励资金在成功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委托流转到期,土地归还农户之后一并发放。

过渡期内,若土地最终成功流转,则一次性给予村委300元/亩的奖励。

由于村委会工作不力,或者农户不能按时腾出土地,或者腾出土地不连片,造成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签订流转合同的,土地委托流转协议终止,土地归还于农户,并取消奖励资金。

五、实施步骤

1、2018年9月:宣传发动。

2、2018年9月25日:报各村土地流转方案。

3、2018年10月:报各村拟流转土地地块、面积。土地流转中心审核各村申报地块、面积。

4、2018年11月—2019年1月: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

5、2019年2月:土地流转中心向区申报土地过渡期补贴。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附件)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办,具体开展土地流转指导协调、供求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工作。

2、强化绩效考核。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级组织“以奖代补”考核。对村级组织出现“将农村土地流转于不符合世界级生态岛和绿色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及“土地私自流转未经区级审核备案”等不规范流转现象的,执行“一票否决”,全额扣除“以奖代补”资金。并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

3、规范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镇政府监督的前提下,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各村委会要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流转工作,及时调解、解决流转双方的矛盾,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件:1.关于成立中兴镇土地委托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30亩连片以上)

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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