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8402020412023000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新府〔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3-17
发布日期:
2023-03-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
因新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采用原址重建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建设,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需配套实施新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设施项目。根据《崇明区新海卫生服务中心临时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及崇委发改〔2023〕11号批复,临时设施项目建设地点共包含两处:一是原上海市崇明区新海幼儿园,改造为临时行政和防保科,建筑面积为1215.74㎡。二是原新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肛肠门诊和健康小屋,发热门诊和肛肠门诊改造为临时医疗点,建筑面积为494.44㎡,原健康小屋改造后作为临时医疗点,建筑面积57.08㎡。为顺利推进该项目的建设,现就借用事宜商请如下:
新海镇人民政府拟向贵公司借用原新海幼儿园地块6.4亩土地及1250平方米建筑,地址为新海镇新阔路135号,用于新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设施项目。
完成新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设施项目是满足原农场退休职工及周边居民就医需求的基础条件,能够提供临时的多方位的医疗服务。恳请贵公司大力支持,帮助解决用地事宜,以利项目后续推进。
特此致函,盼复。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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