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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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新府〔2021〕33号

  • 成文日期:

    2021-12-31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镇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农污运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崇水务〔2021〕168号),结合本镇实际,对《新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沪崇新府〔2020〕29号)进行修编,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崇明区新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崇水务〔2021〕168号),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目的

    指导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工作的开展,强化对设施完好度、设施运行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程费用及养护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组织

    成立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组,分管镇长担任组长,农业办牵头,水务所、规环办、财政所等及各相关居委参与,组织开展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考核工作。

    组  长:陈海贝

    副组长:包     施春飞  

    成员单位:规环办、财政所、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市容所、生源物业公司、各相关居委。

    三、工作职责

    养护企业是设施运行养护的工作主体,是直接被考核对象,应建立设施运维中心(工作站),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运行维护工作计划,配足六名工作人员,保障运行养护工作到位。负责:确保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保持站点区域内环境整洁;对处理设施每月巡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对化粪池、隔油池进行清掏,原则上污物厚度不超过20cm;定期对出水水质、污泥开展自检;配足备品备件,根据报修、巡检、工单、整改通知单情况,及时完成维修工作,原则上30分钟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维修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因素较多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说明情况和需要的维修时间,并对维修情况进行回访;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出现应急情况按预案执行;做好巡检、维修、回访、人员管理考核等工作台账。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居民进入站点护栏内种植、占压、盗电等现象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属地居委并跟进督促解决。

    农业办是设施运维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相关单位按计划实施;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镇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日常监管、考核工作;落实检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养护企业与各相关居委的沟通、协调。

    水务所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养护企业开展运行养护工作,督促养护企业制度到位、人员到位、台账到位;组织实施月度考核、季度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并督促养护企业整改;设施出水水质、受纳水体水质感官情况日常检查;报修情况的抽样回访。

    居委是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度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水务所;及时反馈居民意见,协调解决居民矛盾;发动志愿者、党员骨干、民间河长等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做好榜样,引导居民爱护处理设施和自愿清掏化粪池隔油池,避免辖区内发生破坏、压占农污设施设备、进入护栏内种植和非法盗用农污用电行为;清掏物原则上就地掩埋,若住户不同意就地掩埋的,由养护企业与属地居委协商集中掩埋位置并参与检查考核。

    财政所负责镇级运行养护资金、水质监测费的落实和拨付,监管资金规范使用;参与检查考核。

    规环办、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市容所、生源物业公司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监督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水质考核和现场考核。

    (一)水质考核

    由农业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监测,相关经费由镇财政安排。监测对象为进入养护期的处理设施。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每次随即抽取6座处理设施(根据镇实际经济情况进行安排)。监测出现水质不达标的站点,每个扣5分,在当季的季度考核中计算。上级部门抽查中发现的不达标问题,与镇级水质监测一并计算。

    (二)现场考核

    1.月度考核。每季度前两个月,水务所结合养护企业的巡检情况,对处理设施、收集系统进行抽查,以站点为单位,按照《崇明区新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月度考核表》(详见附件一)进行考核打分。

    2.季度考核。每季度第三个月,农业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主要考核内容为设施完好度、站容站貌、工作台账、社会评价等,按照《崇明区新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季度考核表》(详见附件二)进行考核打分。

    3.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抽取的设施数量不低于本镇设施总数的10%。月度考核得分权重为40%,季度考核得分权重为60%,加权平均分为当季度考核得分。4个季度的平均分为本镇当年度考核分。

    五、考核效用

    考核结果分四类,其中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含)-80分为基本合格,80分(含)-70分为不合格,70分以下为差。当年度考核结果与资金挂钩。

    (一)对于考核合格的,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全额拨付;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得分少于90分,每一分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扣除1%;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得分少于80分,每一分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扣除5%;对于考核分为差的,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全部扣除并报请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票否决事项,下列事项不予拨付年度镇级养护资金,并由工作组长对养护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上报区主管部门。

    1.设施故障、收集系统破损,未第一时间响应、及时维修,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的。

    2.由于运行养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体性社会矛盾的。

    3.镇级水质监测不合格,未积极落实整改,复检仍不合格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社会宣传

    农业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惠民利民宣传,通过党建服务点、河长制工作站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水务所依托“万、千、百”爱河护水宣传工作体系,通过民间河长开展前沿宣传《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居委在日常宣传过程中,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居民保护设施、用好设施;养护企业落实宣传资料、宣传品,积极参与镇、居委组织的各项农污宣传工作,并在巡检、维修过程中广泛宣传设施使用的注意点。

    (二)严格履行职能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要求运行养护单位落实养护合同中制定的相关约定条款。对发现的问题要详实记录,及时反馈,切实整改,落实成效。

    (三)注重日常管理

    各居委要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完好,并保障居民新建、翻修住房后生活污水得到收集处理,做好后续复核工作。

    七、资金管理

    (一)农业办根据每年设施量的统计结果,上报资金计划,足额落实运行养护配套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根据养护合同拨付至养护管理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台账。

    (二)财政所落实水质监测经费,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提出用款申请,根据监测合同授权支付至第三方机构,确保水质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三)农业办、财政所对运行养护资金、水质监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底。2020年4月27日印发的《新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沪崇新府〔2020〕2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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