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本镇党政河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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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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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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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11-19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本镇党政河长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河长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本区党政河湖长设置的指导意见>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崇河长办〔2021〕18号),在已建立河长体系全覆盖基础上,现就规范和完善本镇党政河长(以下简称河长)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精简全镇河长设置

按“精简匹配、均衡设置河湖河长”原则,减少河长层级,每条镇管以下及其他河湖和小微水体原则上只设置一级河长,不向下延伸设置二级河长,明晰河长定位,切实推动全镇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落地和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压实河长治水管水责任,提高河长履职担责积极性,努力实现全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向好。

(一)河长分类和定位

河长设置分为总河长和河湖及小微水体河长两大类。

总河长分镇级和相关单位辖区(崇明农场公司)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镇域内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保护负总责。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

河湖及小微水体河长是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知河、巡河、治河、护河的责任。一级河长对相应河湖和小微水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二)河长设置 

1、总河长设置要求 

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双总河长,镇党委和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共同承担本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党政同责落实本辖区内所有河道;镇分管领导担任同级副总河长,同时兼任同级河长办主任。

光明集团下属崇明农场公司相关党政领导履行本单位辖区的总河长职责,协同镇总河长共同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负总责。

2、河长设置要求

(1)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由区主要领导担任对应的一级河长,流经本镇的由镇主要领导担任镇域分段二级河长。

(2)区管河道

区管河道由区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流经本镇的,由镇领导担任镇域分段二级河长。

(3)镇管河道

镇管河道由乡镇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村级河道和小微水体村级河道由居委干部担任一级河长。对未列入市、区、镇管村级河湖名录的其他河道(湖)和小微水体。若有明确的权属单位(崇明农场公司除外)的,由居委干部和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共同担任一级河长;若无明确的权属单位的,由居委干部担任一级河长。

光明集团下属崇明农场公司在辖区内的市、区、镇管村级河道、小微水体由崇明农场公司因地制宜比照设置一级河长,并报镇河长办,由镇河长办按“对属地和权属双重管辖的河湖和小微水体,一般要落实相应属地党政领导和相应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共同担任河长”要求,配置双河长。

二、设置并管理企业河长

在沿河水体设置排污口(含市政泵站排水口,下同)的相关企业(单位,下同)设置企业河长,由镇农业办牵头排摸底数,在2021 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镇已知沿河湖水体有排污口的相关企业河长全覆盖。对新增或调整的入河湖水体排污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设置排污口企业河长。企业河长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发生变化,企业河长应同步变更。企业河长是企业沿河湖水体排污口管理第一责任人。

镇河长办要督促设置企业河长,对企业河长及沿河湖排污口登记造册,设置企业河长标识牌,公示企业河长信息,并对企业河长的下列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包括:

(一)落实排污口管理及问题处置。企业河长对排污口水质监测、问题处置、运行维护等负责。

(二)巡查责任排污口。企业河长应每周巡查责任排污口,巡查范围重点为企业排污口管理范围,排污口对河道影响较大的应扩大巡河范围,并形成巡检记录,记录汇总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并及时上报责任河长或属地相应河长办。

(三)保障排污口正常运行。企业河长应落实专人负责每天检查排污口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并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设施作用。排污口设施要服从行业监管要求,已安装运行的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关停、取消,并保障排污口达标排放。

三、执行“周检查、月通报、季约谈、年考核”工作机制

(一)周检查

镇河长办要参照《“三查三访一通报”工作方案》(沪河长办〔2019〕13 号)要求,建立水质检查、第三方巡查、舆情核查、工作暗访、热线查访、市民寻访等问题发现机制,强化周检查。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规环办、农业办、行政执法队、农技中心、水务所、城建中心、市容所、崇明农场公司等)应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制定或参与相应职责范围内河长制工作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细化到每周,按工作计划组织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分工如下:

规环办: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业企业、河道沿岸入河排污口及相应排污、河道水质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规环办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建中心: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农业办会同水务所、农技中心:河道周边养殖尾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禁渔工作长效管理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河道综合整治、水面率控制、水域保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河道执法监管、河道设施养护、防汛通道、堤防护岸、河湖附属设施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生态市容所:垃圾处置、洗车排污、陆域保洁、绿化景观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队:汽修、洗车、餐饮活动违法排污、河道周边违章建筑整治执法及其他相关涉河问题;

崇明农场公司:本单位辖区内河道相关问题。 

镇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好问题照片和视频资料归集工作,对周检查和其它渠道发现的问题进行每月汇总后应及时提交镇河长办上传到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由责任河长牵头会同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明确问题整改方案和处置方案,对照整改时间节点限期整改。同时,镇河长办应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及时上传到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形成闭环。其中,突出问题将纳入月通报,抄送相应总河长、副总河长,并按照通报规则和程序随时曝光。镇河长办每月25 日前应将当月的周检查工作情况提交市河长办。

(二)月通报

镇河长办要参照《“三查三访一通报”工作方案》(沪河长办〔2019〕13 号)和《中小河道水质状况通报规则》(沪河长办〔2018〕47 号)要求,建立月通报的机制,对不同渠道发现的河湖问题进行每月通报。月通报统计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月通报内容如下:镇河长办重点对河道环境脏乱差,水质监测出现不达标或河道水体黑臭,上级河长制主要成员单位周暗访问题反馈、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强烈、市领导关注、中央国家部委重视的各类河湖问题的河道进行月通报。通报具体内容包括包括问题河道名称、河道问题、河道所在乡镇、河湖相应一二级河长、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等信息内容。月通报形式采用会议通报、专项通报等形式。

(三)季约谈 

月通报问题河道整改不力的相关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镇河长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约谈程序,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约谈工作。按责任单位的不同层级分别设置总河长约谈、河长约谈、河长办约谈。

季约谈是对月通报中河道管理问题突出或严重的河长,或河长制工作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责任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就问题整改进行约谈。

季约谈由镇河长办根据总河长、副总河长或河长办主任意见,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注明约谈人、约谈对象、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按通知、准备、约谈、记录、整改、挂账督办跟踪问效的程序进行一对一当面约谈或会议集中约谈。

季约谈实行分级负责约谈。由镇总河长负责对河长进行约谈;由镇总河长负责对区河长办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镇相关责任单位、居委河长,以及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

1.对本镇涉及河长制及水环境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被检查后通报批评的;

2.对纳入区委、重点督查事项、区政府目标管理或河长制年度重点目标任务,以及对区领导交办或指示、批示的其他重要工作和事项,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进度滞后,影响全区工作推进的;

3.本位主义严重,大局意识不够,工作推进中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

4.河长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5.工作推进中存在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有令不行、 禁不止或乱作为等问题的;

6.对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久拖不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被媒体曝光的;

7.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8.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年度内被约谈的责任河长及镇、居相关责任单位,由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被约谈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镇河长办应将季约谈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传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立台帐、限期整改、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无故不参加约谈、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约谈后无明显改进的,有关问题线索可以视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四)年考核

镇河长办按照区河长办“河长制绩效评价及水质达标率”考核要求,开展年考核工作,并将月通报、季约谈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累计,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镇河长办应将月通报、季约谈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累计,纳入乡镇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四、完善河长述职制度

(一)述职对象

述职对象为镇总河长、河长以及居委河长。

镇总河长向区总河长述职,镇河长向同级总河长述职,居委河长向镇总河长述职。

(二)述职内容

总河长、河长根据年度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长制总体推行情况,协调解决河道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情况等进行履职述职。河长重点对河长巡河、发现问题、问题整改、河湖管理和保护成效等主要内容进行履职述职。

(三)述职形式

总河长的履职述职一般采用书面报告。总河长的述职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河长办。镇河长的履职述职内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政领导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一般采用书面或当面述职。居委河长的履职述职以两委名义向镇总河长进行书面报告述职,并抄送镇河长办。

各级河长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河长述职工作,将河长履职述职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并上报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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