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0-14 00:00

  • 索引号:

    SY6840202041202100007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新府〔2021〕23号

  • 成文日期:

    2021-10-14

  • 发布日期:

    2021-10-14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规范管理流程,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崇财行〔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新海镇人民政府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所属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一)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二)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建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海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一)资产决策机构

新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镇政府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镇政府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镇政府资产处置申请;

4.对镇政府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明细核对工作;

6.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7.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8.定期组织对受托代理资产实物盘点工作;

9.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10.组织实施和检查镇政府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镇政府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二)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新海镇财政所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对在建工程项目,待业务科室完成项目验收,凭财政性资产移交清单与账面核对无误后,作在建工程转出处理;

5.对受托代理资产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工作;

6.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海镇党政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三)资产使用部门

政府各科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1.维护本科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的分配、调拨及定期盘点,对资产的流动、损坏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及报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究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八条  各科室提交的资产采购事项,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所财务人员审核采购申请书、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结算。

第九条  申请使用各级财政及配套资金、市和区本级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自有资金等配置资产的,应随同部门预算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条  资产配置与采购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各科室负责统计本科室资产需求计划,填报采购申请表,报党政办公室列入资产购置计划;

(二)党政办公室对科室提交的资产采购需求进行汇总后报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经镇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

(三)财政所协助做好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并做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确保账务系统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汇总数与分类数一致。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财会【2016】12号)有关规定,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1.资产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资产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须按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要求,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须负责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如有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新购固定资产,出纳人员对采购申请书、发票、合同等审核,无误后支付结算,会计人员根据支付凭证、附件做入账处理。对于无偿划拨、接受捐赠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流动资产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进行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报废、报损原值≥30万元的,需要办公会议纪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档案等);

(八)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和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交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环节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具体范围包括:

(一)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二)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三)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结果以工作报告为具体呈现形式,主要反映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资产盘点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应真实、准确、完整编制资产统计报告,不得出现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第二十九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作为单位统计与信息管理部门,须定期核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各类统计资料、报表及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如本制度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不再另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新海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海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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