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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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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全面推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加强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上海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崇明区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新海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公务员充满激情、富于创造、勇于担当、敢为先锋,奋力创造新时代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生态美丽幸福新海建设新奇迹。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三、组织领导
镇党委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镇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四、考核对象
对本镇非区管的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平时考核。
五、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平时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为依据,突出对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的考核,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以及对新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
(二)平时考核的指标
各部门(单位)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等,按照公务员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职位,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权重和等次标准,做到见物见事、到人到岗,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要围绕承担的中央重大战略重大任务、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考核其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要围绕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要围绕执法办案,考核其执法办案数量、执法办案质量、执法办案实效以及作风纪律等情况。
六、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
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年度目标任务书。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每季度初细化、确定季度工作目标。
(二)个人小结
对照季度工作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小结,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
(三)审核评鉴
主管领导结合实际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镇党委审定。审核评鉴可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评议等情况,必要时可听取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综合研判、客观公正确定平时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四)结果反馈
有关领导或者镇组织(人事)部门可采取当面口头反馈、书面形式或阶段工作总结会议等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五)工作备案
每季度考核工作结束后,镇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平时考核情况报区公务员局备案。
七、考核结果和运用
(一)考核结果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 个等次。考核结果好等次公务员人数掌握在本条线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将以适当方式公开。
1.“好”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绩效突出。
2.“较好”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绩效明显。
3.“一般”是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绩效一般,或在某个方面存在不足和问题。
4.“较差”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不能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结果运用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与公务员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监督管理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1.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将进行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将及时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2.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4.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同时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5.公务员对本人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八、监督管理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九、其他
(一)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由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由接收单位将平时考核的结果反馈给镇党委。
(二)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当期工作时间累计不满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