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海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02 00:00

  • 索引号:

    SY684020204020200001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新府〔2020〕14号

  • 成文日期:

    2020-03-17

  • 发布日期:

    2020-04-02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现将《新海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2020317

新海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适用本规定。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四)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五)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七)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当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分解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十)对所辖行业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负有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工会

1.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3.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武装部

1.负责地下空间及人防设施的安全监管;

2.组织民兵应急救援抢险,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团委

1.组织全镇共青团员围绕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3.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四)妇联

1.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措施,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职业危害与安全隐患。

(五)办公室

1.负责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批示、指示的传达、转办和催办落实,同时协调做好相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工作;

2.承担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方面文件、文稿的校核、审核把关等工作;

3.协调安排安全生产方面的应急事宜、执法车辆、相关会议等保障工作;

4.负责镇机关大楼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党群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

2.指导做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知识的人员;

3.依法对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居委会、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法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七)经济办

1.承担镇安委办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5.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游客聚集场所等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7.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抓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负责对商贸企业、“三合一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防震减灾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八)稳定办

1.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

2.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3.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安全常识教育、宣传工作。

(九)司法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负责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事务办

1.负责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服务场所、福利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宗教场所和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重大祭奠等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事业办

1.指导、督促、检查全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内重点场所及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2.指导全镇各类学校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全镇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指导全镇各类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5.配合区教育局、镇规保办对全镇各类学校校舍维修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6.负责全镇卫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镇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7.指导全镇医疗机构做好院内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8.协助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镇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规保办

1.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承担本镇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检查建筑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镇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指导燃气、市容、绿化、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4.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5.对本镇燃气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燃气等行业领域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7.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项目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履行全镇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十三)规建所

1.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违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各类房屋拆除、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安全监管;

3.负责农村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

(十四)安管所

1.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规划,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及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

2.重点承担本辖区轻工、机械等行业(简称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主管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相关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依照市、区规定,组织或参与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上报;

5.综合管理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通报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本辖区安全生产信息;

6.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完善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组织实施;

7.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水务所

1.负责相关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落实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

4.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审查重点水库调度运行计划;

5.指导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7.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十六)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1.负责综合管理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3.负责协助、参与本辖区在职员工的安全技能的培训。

(十七)网格化中心

1.组织协调城管、市政市容所等与城市综合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市政环境、户外广告、霓虹灯、农贸市场、城市容貌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组织协调城管、市政市容所等与城市综合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市政市容所

1.负责本辖区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市政环境、户外广告、霓虹灯、农贸市场、城市容貌、廊道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

3.负责本镇公共厕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城管中队

1.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霓虹灯等城市容貌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违法建构筑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文广站

1.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督促文化娱乐、演出等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文化市场安全管理,依法组织、协调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4.对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对主办或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一)农技中心

1.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2.负责本辖区森林(生态廊道)防火的安全监管;

3.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各类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

6.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上报和调查处理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4.管理和监督本辖区产品质量工作; 

5.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药品安全监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牵头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派出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4.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5.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二十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做好本单位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援。

(二十五)生源物业有限公司

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负责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3. 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4.做好防汛防台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十六)勋海绿化有限公司

1.负责员工安全教育,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树木修剪时,做好登高梯的固定及高处作业的防护;

3. 负责本镇生态廊道的林业安全管理,对生态廊道“三防”(森林防火、病害防治、虫害防控)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进行巡查及记录;

4.做好防汛防台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十七)各居委会

1.建立健全本居委会安全生产机构,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各居委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涉水安全、食品安全等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3.负责定期组织辖区内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增强居民识险避险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条 上述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本规定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以及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镇党委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由镇党委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对有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安委会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镇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镇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对应的,应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海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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