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海镇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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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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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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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08-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现将《新海镇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813

新海镇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市、区、镇级财政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乡村道路、桥梁,市政配套建设、土石方、桩基、绿化和环卫设施等工程。

  (二)公共事业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行政办公场所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修缮、装饰工程;

  (三)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农用桥梁、排灌设施、驳岸、堤防、河道疏浚和土地整治等工程;

  (四)经确定认为需纳入本意见管理的其他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镇政府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政府分管负责人、镇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工程项目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规保办,具体牵头负责镇属单位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协调造价、招投标、审(价)计等事宜。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及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工作。工程造价审(价)计由项目实施单位竣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工程实施单位以及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共同负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监察管理工作。

  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管理

  各单位在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须经镇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应急、零星的小型工程项目,由党委班子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明确具体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请示(见附件1),经相应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镇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1)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镇政府向区发改委立项请示——区发改委批复同意——按照公开(邀请)招投标相关要求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2)总投资额5万至3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请第三方投资监理核价——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镇政府发文批复。由领导小组召开评标会议,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3)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先行询价——由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明确施工单位——镇政府印发《镇长办公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2.对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等急需建设的小型建设工程,可经过党委会议、镇长办公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后,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先行进行施工,并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3.小型建设工程(属设备、货物和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一)镇属单位(法人单位)为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

  (二)本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通过邀请招标或经集体讨论后择优确定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协议和廉洁合同等,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单价、总价、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和违约责任等。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五)工作量变更。项目工程量变更不得超过建安费的10%;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量变更表(见附件2),提交领导小组(数额较大需报党委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证确认。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工程款不予认定。

  五、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凡能满足条件办理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领导小组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备案。

  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一)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三)经领导小组(数额较大需党委会议)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其工程款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单价结算。

  (四)建设单位应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汇总统计,报镇级财经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一)归档内容

  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制度。其中,归档资料原则上应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或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包括安全协议、廉洁协议等)、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和其他需要归档材料。

  (二)归档要求

  建设项目在审(价)计结束后 3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资料归档整理工作(送至镇政府档案室保存);档案送镇政府档案室同时将填写好后的归档项目汇总表(附件3)和基建项目卷内目录(附件4)报领导小组备案。

  八、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1.在工程建设中,各参建方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守法和自律的原则。

  2.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和廉洁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领导。出现以下情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以打招呼、插手干预等方式,影响工程招标正常进行;

  (3)招标过程中,各种弄虚作假和规避招投标行为;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未按工程建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聘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6)违反财务规定和纪律;

  (7)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导致档案缺失,或未按照规定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8)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

  (9)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且不及时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施工企业,今后不得参与镇级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

  (10)其他违法行为。

  镇领导小组和各建设单位须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管理、施工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加强经常性督查,确保本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

  九、其他

  1.党群条线小型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由新海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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