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河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2-05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537120220005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河府〔2022〕62号

  • 成文日期:

    2022-11-24

  • 发布日期:

    2022-12-05

各单位(部门):

现将《新河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新河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适用本规定。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部门与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消防安全目标和专项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消防应急逃生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村居、部门、单位以及为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对村居、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形成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负有以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防设施和使用的情况;

(七)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统计分析;

(八)当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分解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十)对所辖行业内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负有以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消防安全职责

1.做好镇级重要会议涉及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协调镇主要领导参与并带队开展多领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消防支队上报消防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工作;4.协调消防安全相关信息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5.协调安排消防安全方面的各类应急事宜;6.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会议的保障工作;7.负责督促机关大楼、镇直属单位(公司)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济办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3.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农办消防安全职责

1.指导农业各产业消防安全工作;2.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指导渔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农业机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6.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等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8.组织协调用电站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党群办消防安全职责

1.党建工作融入消防安全工作之中,充分发挥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2.加强镇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的发掘与培养,优化安监队伍结构,提升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与水平;3.加强消防安全先进典型的培育,完善安全监管人才激励机制;4.发动各类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参与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巡查、监管工作;5.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做好消防安全年度考核工作。

)规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地下空间利用、道(铁)路、停车场、桥梁、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防震减灾、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2.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处理市政、交通、桥梁、建设、排灌、绿化、供气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等各类安全运行的管理;3.负责监督、协调危旧房屋维修、小河道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4.依法做好化工等高危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监督管理工作;5.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安全工作;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污染源排污情况、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违规行为;7.组织指导、协调消防安全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事业办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督促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看护点)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2.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负责协调、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类体育运动场所及其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对“六小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6.负责指导、协调镇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7.负责协调镇卫生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积极协调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援和医疗工作;8.协调参与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9.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社建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服务场所、福利企业的安全指导与监督管理;2.做好宗教场所,文化保护场所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等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4.指导村居做好居家老人安全管理工作。5.指导村居做好留守儿童、智障残疾、独居孤老等弱势群体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平安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督促、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2.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安全常识教育、宣传工作;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事宜。4.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6.协同做好消防、道路交通、治安防盗等安全工作;

)纪委监察室消防安全职责

依法对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村(居)委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消防安全违法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城建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建筑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行业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除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境卫生设施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3.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4.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5.负责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消防安全工作;6.负责建筑、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资质管理;7.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8.负责对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武装部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地下空间及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民兵进行各类应急救援抢险;3.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总工会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2.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3.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行为提出纠正意见;4.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司法所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2.负责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消防安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负责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善后的调解工作。

(十党群服务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督促文化娱乐、演出等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3.指导文化市场安全管理,依法组织、协调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与整治;4.对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5.负责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6.对主办或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十城运中心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协调城管、市政市容所等与城市综合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市政环境、户外广告、霓虹灯、农贸市场、城市容貌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2.组织协调城管、市政市容所等与城市综合管理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实施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落实本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建立、动员部署、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督导检查等工作;2、及时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3、结合社区、村委安全隐患指数和动态隐患清零情况,实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辅助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4、实体化运作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平台,健全完善火灾隐患处置流程,实现火灾隐患闭环管理,积极推广应用“互联网+基层治理”智慧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5、检查、指导、督促村(居)委、住宅物业、社会单位等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6、分级分类将高层民用建筑、农村自建房、“三合一”场所、厂库房、规模型租赁用房、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地下空间、民宿等各类监管对象纳入城市网格化巡查、治理范围,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督促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7、组织、发动网格巡查员、村(居)委干部、物业管理人员、消防志愿者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8、根据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十)派出所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2.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进行安全监管;3.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调查火灾事故,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

十八)村居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政府及安全条线部门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村居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分工。3.积极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指导本辖区各类单位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行跟踪督察,对拒不整改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工作及受害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5.做好群众性安全宣传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常识教育,提升本辖区群众安全意识,开展安全演练,营造浓厚安全氛围。6.负责协调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督促物业单位加强小区安全投入与安全监管。7.建立各类安全工作台帐,做好会议、检查、宣传、培训、演练及其它安全活动记录。8.定期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完成党委政府、条线部门交给的其它方面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上述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本规定未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以及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镇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消防安全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由镇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发出预警通报,对有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镇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对应的,应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河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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