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河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9-08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5371202200034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河府〔2022〕42号

  • 成文日期:

    2022-08-31

  • 发布日期:

    2022-09-08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文件精神,制定《新河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新河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产业扶持政策,激发生态新兴企业创新活力,积极培育生态新兴业态,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崇明区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崇招商办〔2021〕220号)、根据《崇明区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崇招商办〔202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按照区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聚焦企业发展所遇瓶颈和需求,围绕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发展“五新”产业、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新兴业态培育、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全方位多纬度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二、扶持对象

    符合本区生态新兴企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合法,一般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镇的企业。

三、扶持内容

(一)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根据生态新兴企业实际用工情况和社保缴费成本,给予企业一定比例补贴

1.1对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月度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月。

1.2对企业聘用的技能人才或者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按企业月度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月。

1.3对企业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按企业月度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月。

1.4或给予企业实际社保缴费额最高不超过80%的补贴。

2.根据生态新兴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住房成本,给予企业一定比例补贴。

2.1对企业为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租赁住房,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月。

2.2对企业为聘用的技能人才或者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租赁住房,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月。

2.3对企业为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租赁住房,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月。

3.根据本区生态新兴企业办公、研发经营场地租金支出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3.1自企业实际租赁办公或研发经营场地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最高不超过6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2第四年起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最高不超过4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对具备一定规模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在岗员工数量,给予往返崇明交通补贴。

4.1对在岗员工人数10人以下(不含)的企业,给予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4.2对在岗员工人数10人(含)以上30人(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4.3对在岗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4.4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5.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获得营运证车辆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5.1按企业实际营运车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辆年。

5.2若企业车辆类型为国六车或新能源车,在原有补贴基础上追加1万元/辆年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年。

5.3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当年新设立或迁移至本区的生态新兴企业,经认定并根据其发展能级,三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补贴。

6.1按照企业创业发展情况,经认定根据其营业收入或实缴注册资本,分年度给予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

6.2三年内累计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其经营规模给予其当年收入一定比例补贴:

7.1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贴。

7.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4.5%的比例给予补贴。

7.3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3.5%的比例给予补贴。

7.4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的,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比例给予补贴。

7.5以上企业营业收入不分段计算,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聚焦“五新”产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1.对举办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相关的现代新农业、海洋新智造、生态新文旅、活力新康养、绿色新科技等各类活动,且具有示范效应或一定影响力的,经认定并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1具有示范效应或较大影响力,经本镇认定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具有示范效应或重大影响力,经本镇认定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6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对从事海洋产业设计、研发、生产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运营、产品认证和技术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2.1对新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企业,自注册运营年度起3年内,给予不超过80万元/年的补贴;

2.2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区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补贴,总补贴不超过200万;

2.3鼓励生态新兴企业开展海洋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补贴,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吸引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3.1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

3.2对于重新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4.鼓励科技企业培育,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或培育企业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4.1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4.2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各级各类从事绿色智造业务的建筑类生态新兴企业,取得相应资质标准的,给予一定补贴。

5.1对拥有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补贴。

5.2对拥有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和150万元/年的补贴。

5.3对拥有一级、二级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和100万元/年的补贴。

5.4对拥有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补贴。

5.5对拥有乙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6.对从事金融活动或成功挂牌上市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等,给予一定补贴。

6.1对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至20亿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并实际缴纳,可按上述标准补差追加奖励金额。

6.2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募集资金实际管理规模奖励,其中:实际管理募集资金10亿元以上(含)至30亿元(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管理募集资金30亿元以上(含)至50亿元(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管理募集资金50亿元以上(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6.3对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企业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通过“借壳”实现上市,且将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按其申请挂牌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双碳”岛建设

1.对支持崇明“双碳”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产、低碳经营的生态新兴企业,按照水电煤等实际能源消耗量,给予一定额度的节能减排低碳补贴。

1.1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用电量,按照不超过0.4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1.2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用水量和减少废水排污量,按照不超过2.1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3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天然气量,按照不超过1245元/万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4根据企业年度实际消耗汽油量,按照不超过177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5根据企业年度实际消耗柴油量,按照不超过183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对经市、区两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注册或增资的,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增资实缴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1对新引进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2.2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存量总部企业,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则按照其增资实缴部分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3对新引进经区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不超过0.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4对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存量总部企业,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则按照其增资实缴部分给予不超过0.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咨询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引进企业的,按其对属地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其租赁办公、经营场地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3.1对经我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每成功引进1家企业并存续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年的奖励。

3.2对经我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引进企业的综合规模和发展能级,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年的奖励。

3.3对经我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其租赁办公、经营场地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给予不高于6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营造新经济发展氛围,推动新业态培育

1.对互联网流量型、平台型企业和MCN机构,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和签约主播带货销售额,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1.1 对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不含)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1.2对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至3亿元(不含)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1.3对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含)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1.4对 MCN机构独家签约的销售主播,每有一名年带货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2.对从事数字经济、元宇宙、智能终端等前瞻性产业领域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场景应用,且对镇生态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生态新兴企业,经认定,按照其研发设计、场地使用、专利申报、特色活动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2.1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成果,按其研发、专利申报、租赁场地、筹办活动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年。

3.对引进的业态新、成长性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服务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实际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3.1对注册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服务业100强专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500万元/年和300万元/年的补贴。

3.2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保险、设计等行业知名企业和组织在我镇新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按其对崇明区级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年的补贴。

3.3 对专业服务企业实施创新升级项目,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投入较大且成效突出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

(五)注重招大引强做优,提升生态经济发展质效

对综合贡献大且符合相关情形的重点生态新兴企业,在享受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可按我镇新兴企业专项资金扶持“一事一议”的方式再给予一定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补贴、奖励资金半年结算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本镇党委政府确认同意后按季结算。

(二)本实施细则由本镇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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