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新河镇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0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537120220000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河府〔2022〕19号

  • 成文日期:

    2022-05-08

  • 发布日期:

    2022-06-01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

现将《2022年新河镇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258

 

2022年新河镇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

 

根据区长江禁捕办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2022年长江禁捕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开展“三大行动”

(一)开展“清船”行动

1.彻底清理“三无”船舶。全面排查清理本镇管辖范围内(含垦区)的“三无”船舶(含艇、筏等),并持续保持动态清零状态,管理上按照内陆内河和沿江水域两部分开展,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内陆内河:根据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镇水务所负责区镇级河道内“三无”船舶的日常巡查和拆除清理工作,各村负责村域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和拆除清理工作,镇农发办落实情况督查。(责任部门:各村、经发中心(垦区),农发办、水务所)

沿江水域:管理好三烈村至井亭村12.5公里大提沿岸各水闸、港叉、码头及滩涂区域,不允许“三无”船舶进港、进闸和在码头停靠(责任部门:水务所、提防站、各码头单位);做好沿江水域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处理(责任部门:平安办)。

2.配合开展商货船携带网具整治配合上级部门对12.5公里大提沿江水域锚地(港口、码头)等区域商货船开展排查登记,严查商货船携带网具、非法捕捞等涉渔行为。加强外省籍渔船管理,除因气象或安全原因外,外省籍渔船一律不得滞留本区沿江水域(港口、码头)。配合做好对科研院所渔业资源监测船舶、光缆看护船舶、巡航护渔船舶的执法监管。(责任部门:各码头单位、平安办、规环办、农发办)

3.严格管控镇自用船舶。根据上级部署,开展镇自用船舶(运输船、辅助船)登记,签订告知承诺书,禁止从事捕捞。若后期发现未经登记的自用船舶,将视为“三无”船舶,采取清理拆解。(责任部门:规环办、农发办)

(二)开展“净岸”行动

4.加强停泊点管控。加强镇域范围所有港口、港汊、涵闸的封闭式管理;定期维护港闸外围水域拦截设施、人员进入区阻隔网等设施,封闭港口、港汊私自开挖的道路;落实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外来船舶、“三无”船舶管控。(责任部门:水务所、提防站)

5.加强河道管理。持续全面清除内陆河道地笼、矮围等阻水设施,提升河道养护日常巡护,并保持常态化“清零”状态(责任部门:各村、水务所、河长办);对“电毒炸”、地笼、丝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坚持长效管理,确保管理实效。(责任部门:各村、经发中心(垦区),水务所、农技中心、派出所)。

6.清除各类网具、废弃船舶。定期对沿江开展常态化水陆巡查,全面清理本镇沿江滩涂、港汊、闸口及周边场地等区域的渔具、浮子、插杆;清除沿江滩涂、闸口等区域废弃的船舶(艇、筏)。(责任部门:三烈村、兴教村、井亭村,提防站、水务所,平安办、社保队、农发办)

7.斩断岸上服务链全面排查取缔为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停靠提供生产生活便利的违章搭建、出租房屋、接电供水、供应生产资料、仓储收购销售渔获物(捕捞工具)、修造船舶等相关活动;加强外来人员综合治理,以沿江港口周边为重点,排查涉渔人员,建立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各村、经发中心(垦区),平安办、派出所,农发办、规环办、综合执法队、用电站、水厂)

(三)开展“打非”行动

8.配合水上执法。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水上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并做好后勤保障和暂扣船只的看护巡查工作。(责任部门:平安办、派出所)

9.全面落实长江垂钓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通告要求,在本镇范围内做好广泛宣传和巡查监管。严查禁钓区垂钓行为,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的现象出现。(提防站,水务所,平安办、派出所、农发办各码头单位,各村)

10、加强市场流通监管。禁止收购、加工、销售、食用长江禁捕区域内捕捞的渔获物;继续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网络和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开展淡水水产品溯源专项执法检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水产品的来源控制和追溯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落实淡水水产品销售进货单检验及档案记录制。(责任部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1.严查违规渔具销售行为。加大对本镇渔具商店检查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电毒炸”工具、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长江禁渔政策宣传,禁止销售地笼、丝网等国家、市禁用渔具通告明确的禁用渔具;对查获的非法销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责任部门:市监所、农发办、派出所)

二、加强协作配合和支撑保障

12.加强沟通写作相关部门、单位和各村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到信息互通、配合协作、联合行动,积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长江禁捕工作。

1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村、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江禁捕日常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巡查、台帐记录和按时上报工作;建立月度工作总结制度,在镇长江禁捕工作例会上进行工作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跟踪反馈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等信息及时上报。

14.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开展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的宣传贯彻。充分利用宣传展板、海报、横幅、宣传片、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积极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特别是沿江村居,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形成全民参与、全面关注、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将宣传引导工作细化深入到户,引导群众逐步改变在河道、滩涂、港汊等随意利用渔具捕捞的生活习惯。

15.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查通报。将长江禁捕工作纳入年终对各村、部门、单位的年终考核内容;对上级督查、暗访通报的整改情况实地督查;对“三大行动”事项,每月月初开展排查,月底开展“回头看”,对落实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涉渔问题将通报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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