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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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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2-1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崇明弘法调解中心(筹):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委派党建联络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委派汪鑫伟同志担任上海崇明弘法调解中心党建联络员。
特此批复。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