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37120210001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河府〔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2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招商联席办:
2020年,在镇领导的关心和区级有关部门的指示下,我镇实现税收8.5亿元。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我镇在今年的招商工作会议上,拟定在静安区开辟招商第二窗口,拟通过此举,前移招商窗口,以更好地享受市区经济辐射,扩大税源,促进我镇经济发展水平。
经研究,初步遴选上海税橙企业服务事务所(有限合伙)作为我镇在静安区的招商窗口。镇政府拟与上海税橙企业服务事务所(有限合伙)达成以下意向:一是引进的注册企业享受本区扶持政策;二是在上海税橙企业服务事务所(有限合伙)引进的企业,若累计年度实现崇明地方财力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招商窗口管理费用补贴控制在其引进企业年度对崇明地方财政贡献的14%之内。招商窗口所引进企业的扶持金补贴,由区财政平台统一支付,招商窗口费用补贴由镇政府支付,拨付期限为半年一次。
特此请示。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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