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37020180009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河府〔2018〕75号
成文日期:
2018-09-13
发布日期:
2018-10-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村居: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切实推进本镇的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积极创业和充分就业,鼓励扶助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本镇促进就业、扶助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积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就业门路,重点解决本镇失无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切实推进本镇就业促进工作。
(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和创业,力争超额完成区每年下达给本镇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目标任务数。
二、促进就业、扶助创业奖励政策
(一)鼓励自主创业。2018年1月1日以后,凡在本镇注册的新创办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并实际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则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上述创业组织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2018年1月1日以后,创业组织成立1年内,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录用2-3人奖励1000元,录用4-5人奖励2000元,录用6人及以上奖励5000元。
(三)鼓励开展就业创业援助。各村(居)就业援助员积极宣传市、区、镇关于促进就业政策,完成下达给村居年度大学生自主创业指标数。就业援助员通过宣传、推荐成功帮助35周岁以下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本镇创业,创业组织在本镇注册、登记和规范运作,在创业组织成立1年内,镇政府给予就业援助员一次性奖励500元每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济发展办、受理中心、各村(居)主任组成的镇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镇促进就业年度工作措施,指导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本镇促进就业工作,完成本镇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责任到位。把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等项目纳入各村、单位的年度量化考核。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推进本镇促进就业工作。
(三)资金落实到位。按照区政府关于乡镇先行垫付发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其它就业、创业补贴的要求,镇政府在全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在资金发放上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就业、创业资金发放台账,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上述实施意见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本实施意见作相应调整。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促进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