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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向府〔2018〕94号
成文日期:
2018-06-29
发布日期:
2018-08-2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将于2018年起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贯彻落实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乡镇、园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沪崇经普办字〔2018〕2号)文件要求,崇明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摸底清查、普查登记等各项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配合普查的深厚氛围,特制定向化镇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本镇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普查时点时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
四、调查原则
(一)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在区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数据处理、统一发布数据。
2.突出重点。健全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查清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基础资料,加强产品产量和服务活动统计,反映新兴产业发展情况。
3.确保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4.依法普查。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消除普查对象思想顾虑,如实并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调查取得的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仅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二)登记原则
本次普查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按照单位经营地登记的原则进行普查,但不包括经营地在上海、注册地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
五、调查方法
按照“块为主、条配合”的方法,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在清查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镇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二)普查登记方法
1.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普查方法
对于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普查,继续执行一套表调查单位制度,延用国家联网直报系统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2.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的普查方法
对于非联网直报单位的普查,由普查办按普查小区,采取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普查登记。
3.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方法
对于个体经营户的普查,采取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办按普查小区,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普查登记。在此基础上,为了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的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抽样调查。
4.特殊区域内单位的普查方法
(1).对于市镇党政机关大院内单位的普查,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普查登记。镇办公室负责协调。
(2).对于注册在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普查,由经济开发区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普查登记。镇普查办负责指导,镇市场监督所、陈家镇税局负责协调。
六、普查内容与普查表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表分为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三类。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非一套表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七、普查分工
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
1.统筹、组织、协调全镇经济普查工作。
2.制定、完善适合镇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普查工作方案和各项细则。
3.划分普查片区、普查小区,合理筛选、配置普查员。
4.组织开展全镇普查对象的清查核实,及时上报清查结果。
5.组织开展全镇普查表的登记、填报、收集、审核、录入和报送工作,及时进行总结。
6.配合区经普办的普查宣传工作。
7.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参加区经普办安排的业务培训, 负责落实培训场地、维持会场秩序和普查证发放工作。
8.区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各项经普任务。
各经济普查工作组(村、居委会)负责:
1.本村、居的具体普查工作。
2.根据每一普查小区 50-80 户单位标准,划分普查小区,并及时上报镇经普办。
3.根据每一普查小区配置 1 名普查员标准,配置、聘用普查员。按普查员选聘条件,人员名单及时上报镇经普办。
4.组织开展本区域普查对象的清查核实,及时上报清查结果。
5.组织完成本区域普查表的登记、填报、收集、审核、录入和报送工作,及时进行总结。
6.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张、海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大规模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形成社区广泛参与、单位积极配合的良好氛围。
7.组织本区域普查员参加区、镇组织的普查业务培训,确保到课率及全部通过普查考试。
8.其他区、镇交办的经普任务。
八、普查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与比对,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环节。按任务分工,镇普查工作大致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8 年 7月底前)。
1.成立镇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及各项细则,落实经费、人员、场地、设备,配合区经普办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派出业务骨干参与普查试点工作等。
2.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3.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及培训
(二)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阶段(2018 年 7 月至 12 月)。
1.清查底册整理。镇经普通过区经普办提供本镇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结合镇市场监督所行政登记资料,经比对、整理、合并后,按在地原则形成清查底册,下发给各村居经普小组。
2.物资用品准备。清查前,镇经普办将清查底册、普查区电子地图加载至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以下简称“PAD”),统一准备普查工作人员证件和其他普查员用品等,并向清查对象发放《致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一封信》。
3.实地清查。采用“地毯式”入户方式,由普查员对普查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同时,对清查得到的名录资料与清查底册资料进行核对、剔重,查遗补漏。对于底册资料中存在,但在实际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经核实后须注明原因。
4.清查数据处理。镇经普办应对清查表和清查底册进行人工审核及编码、数据录入和汇总,并将电子数据上报区经普办。同时,对符合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条件的单位,应做好相关的审核确认工作。
5.清查数据比对。利用整理后的清查资料,对实际单位清查情况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对分析,及时与相应部门沟通,找出差异原因。
6.确定普查登记名录。区经普办对清查资料进行整理,按行业分解到镇经普办,由镇经普办确认本次普查的登记对象。同时,根据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结果标注一套表调查单位,最终形成普查登记的单位名录。
具体工作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三)单位普查登记阶段(2019 年 1 月至 3 月)。
1.数据采集与上报。一套表调查单位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由各村居普查小区普查员上门登记的方式进行普查;个体经营户,由各村居普查小区普查员对被抽中的对象按上门登记的方式进行普查。镇经普办要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2.登记查遗补漏。根据区经普办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存在差异的情况,及时进行查遗补漏。
3.留档备查。镇经普办对普查对象所填普查表及资料留档备查。
具体工作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2019年4月-8月)
1.数据检查。镇经普办应有重点的选择3-5个普查小区,选取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2.数据审核。镇经普办对普查数据进行分专业审核及跨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核实修改,各村居普查小区普查员负责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3.数据验收。区经普办负责验收镇经普办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五)普查后期总结阶段(2019年 4 月至 2019年)。
召开镇经济普查总结大会,及时总结普查工作做法,撰写书面总结材料,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九、普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普查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个人,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整治措施到位。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工作组要严格执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按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罚。
(三)强化宣传动员。各村、居委会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普查目的、理解普查意义、配合普查工作,为经济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入店(户)访问。各工作组要组织普查员深入实地清查、普查。要持工作证沿门牌或住址顺序住户入户查验,要逐一清查登记,决不能遗漏。
(五)普查经费。镇财政已经安排20万元作为经济普查的专项资金,各村居也要落实专项资金,以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2019年镇经普办还可追加预算。
十、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
2.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4.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调查,不得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不得拒报、迟报普查资料。
(二)质量控制
1.镇经普办应当根据区经普办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镇经普办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镇经普办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区普查机构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镇经普办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聘及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PAD,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镇经普办要强化底线思维,制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普查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过程中丢失、泄漏、被窃,确保各关键环节工作安全、可靠、顺畅。
十一、表彰和处罚
(一) 对在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普查人员参与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镇经普办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镇经普办设立举报电话(59442160),接受社会各界对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向化镇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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