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71312026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村府〔2026〕26号
成文日期:
2026-05-22
发布日期:
2026-06-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新村乡新卫村、新乐村、新浜村、新中村、新国村:
现将《新村乡新卫村、新乐村、新浜村、新中村、新国村开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2日
新村乡新卫村、新乐村、新浜村、新中村、
新国村开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26〕10号)、区农业农村委《崇明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沪崇农发〔2026〕3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新村乡新卫、新乐、新浜、新中、新国村开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稳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规则,提高收益分配的精准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确保优化收益分配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积极稳妥原则。坚持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在2025年新乐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新卫村、新浜村、新中村、新国村为新增试点村。围绕目标任务、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再根据试点效果优化完善后适时推广。
(三)尊重意愿原则。开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开展收益分配权退出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享有者意愿。
(四)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既要注重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又要考虑成员结构等的差异性,平衡好各类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人员的利益关系。
三、重点任务
(一)分类梳理参与分配人员信息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时点(以下简称“改革时点”)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按照法律法规、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类梳理,形成现有成员、过往人员两类人员。
其中,过往人员包括:因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包括公务员退休)的人员。改革时点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除上述人员,均为现有成员。
(二)确认经营性资产范围
开展清产核资,按照账面资产进行分类梳理和确认。
1.核定“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作为“改革时点”前的经营性资产。账面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源净值、经营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及其他。
2.按照分配年度末(2025年)的账面经营性资产,核算“改革时点”后的增量经营性资产(即2025年度末的账面经营性资产-“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
(三)优化收益分配机制
集体经济组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等后,净收益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可分配收益。在不打破原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份额设置的前提下,以“改革时点”为分界,采用分段计算方式确定收益分配金额。即根据“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和“改革时点”后的增量经营性资产分别占所属分配年度集体账面经营性资产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金额。
“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金额,面向所有收益分配对象按照农龄份额进行分配;“改革时点”后增量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金额,面向现有成员按照人头进行平均分配。
对于“改革时点”前后不能清晰界定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经成员大会通过,可以直接向现有成员平均分配。
(四)建立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
1.对已经成为公务员的过往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协商不再保留其收益分配权;已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动员其选择自愿退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成员可以申请自愿退出,鼓励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等其他就业保障人员、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退出时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但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6年5月底前)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指导意见和本区实施方案,细化试点内容、工作步骤,制定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6年7月15日前)
根据上级指导意见、区级实施方案、乡级实施细则,组织试点村实施开展信息梳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优化、收益分配权退出等工作,形成2025年度新卫、新乐、新浜、新中、新国村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当年分配资金。试点村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超出乡实施细则的事项,在充分履行村级民主程序前,应提交乡党委研究讨论。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6年7月底前)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和地方性法规制订情况,进一步优化试点方案,逐步建立更为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以新村乡党委书记陈荣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施军捷为常务副组长,副乡长邢裕东、乡党委委员(组织)朱佳莹、派出所所长吴张丹为副组长,总工会专职副主席党群办负责人朱玲玲、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倪海霞、社区受理中心主任倪峰、新国村党总支书记张杰、试点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周云飞、郁健、郁洪英、黄利勇为组员,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进。
(二)积极稳妥推进
工作组负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区农经站指导帮助,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相关矛盾,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工作,避免群众因利益调整引发群体性事件。农户信息作为重要数据,不得外传,只用于此次优化收益分配工作所用,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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