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村乡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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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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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村府〔2025〕9号

  • 成文日期:

    2025-03-24

  • 发布日期:

    2025-04-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村、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村乡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新村乡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试行)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崇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沪崇安委会〔2021〕3号)《关于同意<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党政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的配置方案>的批复753号)》(崇委编〔2021〕75号)《关于同意<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机关党政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设置方案>的批复》(崇委编〔2024〕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共同责任清单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乡党委、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二)根据市、区级部门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落实。

(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所管行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队伍,组织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五)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解决本行业领域和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向乡党委、政府报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和配合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单位)分工责任清单

(一)经济办职责。综合监督管理本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协调全乡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粉尘涉爆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协助市场所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党政办开展防灾减灾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领域和辖区加油站日常安全运行的协调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商贸业(含住宿业)、旅游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管;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认证等工作;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工艺更新、结构升级和信息化建设,助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党政办职责。负责做好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负责乡政府机关办公区域、后勤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灾害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含其他突发事故、重大舆情等)的信息报送,加强工作联络,协助主要领导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组织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和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经济办安排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督办;统筹落实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管理等工作;抓好灾报员队伍管理,落实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调开展应急资源和能力调查等工作。

(三)党群办职责。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评价,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部门党政领导述职、任职考察和评先评优衡量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监管培训,将安全发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内容;统筹全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做好舆论监测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等志愿者广泛参与安全生产、消防、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对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协调工、青、妇等组织履行安全职责。

(四)农业农村办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相关单位执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协调指导防汛安全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联系重大农业项目,加强对综开项目厂房仓库及其附属机器设备等安全管理的指导;落实长江禁捕政策,会同公安共同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五)事业办职责。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演练、加强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会同乡市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六)社工办职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及祭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养老、助老、扶残等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抓好社区安全工作,摸清辖区老弱病残、散居特困供养、高龄独居等特殊群体的底数,组织开展相关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困难帮扶、托底保障、志愿帮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等安全工作。

(七)平安办(司法所)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的工作体系重要内容,强化工作指导,推动责任落实;会同公安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安全风险;抓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联合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和“三合一”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做好重大活动和人员聚集场所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指导、督促、检查全乡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部门加强安全管理;承办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八)规环办职责。负责本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混凝土搅拌场、砂石堆场、码头等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供水、排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电力部门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抓好燃气安全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督促集贸市场管理人员、商超等门店负责人、公共卫生间及其设施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户外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集镇户外活动主办方沟通协调,确保活动相关户外设施的安全、有序;负责对其执法范围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打击查处车辆超载和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依法开展辖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十)城运中心职责。会同规环办加强农民建房工程项目的安全指导,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开展农村住房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农民出租房、集体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森林防火、相关灾害防范工作;协调路政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和管护工作,负责桥梁及附属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和河道安全管护工作,推进水桥治理工作,清除隐患问题;联系堤防站,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等工作,落实安全和应急防范措施;发挥网格员作用,开展社会面安全和灾害风险巡查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市民投诉建议处置工作;落实防汛安全事务性工作任务。

(十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农业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主体等安全监管工作和事故防范,指导畜禽屠宰、种养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抓好业务范围内国有厂房仓库、乡属集体固定资产、教育系统托管房屋的安全巡护工作,会同农办指导乡属涉农企业落实好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推进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和受灾群众综合帮扶工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

(十二)受理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争议仲裁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三)党群服务中心职责。加强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落实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基层反映的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线路等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做好重要节点社会面安全防范的宣传工作;配合设置和维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提示、禁止警示标识、标牌和安全设施设备。

(十四)市场所职责。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和指导。

三、附则

本责任清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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