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844020190002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竖府〔2019〕17号
成文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4-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崇明区招商联席办:
2018年,在领导的关心和区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镇实现税收3.52亿元。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合作、发展、共赢、共享”的发展理念,我镇党委拟定在上海地区增设招商窗口,拟通过此举,前移招商窗口,以更好地享受市区经济辐射,扩大税源,促进我镇的经济发展水平。
经研究,初步遴选上海春舍企业登记代理中心(普通合伙)作为我镇在上海等地区的招商窗口。镇经济小区拟于上海春舍企业登记代理中心(普通合伙)达成以下意向:一、参与竖新镇经济发展的企业,注册企业享受本县扶持政策;二、由上海春舍企业登记代理中心(普通合伙)引进的企业,若累计年度实现崇明地方财政500万以上(含500万),则竖新镇经济开发区予以上海春舍企业登记代理中心(普通合伙)崇明地方财政的10%的管理费补贴,补贴费用由竖新经济开发区支付。
妥否,请批示。
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