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镇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7-2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721120240002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崇三府〔2024〕37号

  • 成文日期:

    2024-07-10

  • 发布日期:

    2024-07-26

各相关单位、部门、村(居):

为有效应对本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24版)》和《上海市崇明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有效应对本辖区内空气重污染情况。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星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三、组织领导

健全组织领导,成立三星镇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镇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辖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规环办、经济办、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事业办、镇办公室、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镇市容环境事务所、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三星镇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区块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规环办,办公室主任由规环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镇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镇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镇规办:负责做好镇域内交通建设工地、内河码头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负责镇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收集、分析本镇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汇报,在本项工作结束后总结和上报。

2)镇经济办:负责督促协调镇域内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特别是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管控。

3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督促镇域内房建、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等工地做好建筑施工机械停用、车辆遮盖、冲洗以及工地扬尘防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4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和农业机械使用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5镇市容环境事务所:负责做好市政道路保洁、渣土车停运等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6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废弃物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

7事业办: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督促学校及幼托机构制定并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及措施。

8三星镇派出所:落实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措施,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街面管控工作。

四、预警分级响应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镇工作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应等级的相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Ⅲ级响应措施

(1)化工、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力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砂石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4)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二)Ⅱ级响应措施

(1)化工、建材、家具制造、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力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对排放VOCs 的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三)Ⅰ级响应措施

(1)化工、建材、家具制造、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力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对排放VOCs 的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驶50%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预警和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镇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四)应急终止

镇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市、区工作组要求和指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应急终止后,镇工作组办公室汇总总结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报区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并及时予以通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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