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72112024000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三府〔2024〕2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1
发布日期:
2024-05-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村、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保障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关于加快推进本区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方案》(沪崇府办发〔2017〕26号)、《本区生活污水处理“建养一体化”管理办法》(沪崇府办发〔2017〕25号)、《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崇水务〔2019〕342号),《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增效行动方案(2021-2025年)》(沪水务〔2022〕65号),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的开展,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成立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分管镇长担任组长,农办牵头,水务所、规环办及各相关村居共同参与,组织开展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考核工作。
组长:宋云利
副组长:赵任妒、杨伟、吴庆钊
成员单位:农办、水务所、规环办、城管中队、派出所、市容所、各相关村居。
养护企业是保障设施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建立设施运维中心(工作站),完善企业内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运维工作计划,配足工作人员,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养护工作到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民领导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做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对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农办是设施运维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细则实施;牵头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养护企业与各相关村居的沟通、协调机制。
水务所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养护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养护企业制度到位、人员到位、台账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实施安全生产月度检查、季度检查,检查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并督促养护企业整改;协助和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规环办、城管中队、派出所、市容所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是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度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水务所及养护企业;及时反馈村民意见,协调解决村民矛盾;发动党员骨干、小队长、志愿者等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做好榜样,引导村民爱护处理设施。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严格要求运行养护单位落实养护合同中制定的相关约定条款。对发现的问题要详实记录,及时反馈,切实整改,落实成效。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依托“万千百”爱河护水宣传工作体系,在日常宣传过程中,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村民用好设施。养护企业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并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养护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三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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